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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必须四者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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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6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当下,腐败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相当猖獗;尽管远至联合国高官,上至国家高层下至普通老百姓早已形成共识,但反腐与倡廉依然任重而道远。在2006年10月23日召开的国际反腐败联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显示,全国检察机关近3年共查处了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也就是说,仅被揪出的腐败分子每年就有两万多。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能听到看到的如“游贿”、“性贿”、“文贿”、“雅贿”、“赠贿”、“恩贿”等不胜枚举的贿赂手段,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使用者的私心、贪欲,为自己谋利益。

  那么,面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如此不和谐音符,怎么办?一曰法制,二曰机制,三曰人事,四曰落实。四者并重,坚持不懈,一定会遏制腐败现象蔓延。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腐败现象是古今中外的顽疾,并随社会财富的积累呈膨胀趋势。防止腐败,需要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执政者和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制定本国的反腐败法,然后依法惩治腐败恶疾。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也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之所必需。目前,我国尚没有反腐败的专门法律,有关预防与惩治腐败的规范,多见于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做出的一些文件与规定中,仅对党员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上升至根本法、基本法层面的,只零散地规定于不同法律,如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中间,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完善法制、机制和人事等诸方面的制度。

  机制,是指在法制、体制确定后,反腐败的各机构之间,以及本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运作,以促使反腐败工作节约、高效运转的一系列规定。新中国建立以后,缘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有关反腐败的工作格局有:党内监督即纪委检查、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即行政监察、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可谓监督主体众多,但效果不理想。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主体之间分工不明确,有交叉、有重叠也有空缺,相互协调不畅,运转欠灵动。现有的反腐败工作机制需要不断改革,建议我国的反腐败法确定一个国家机关为反腐败主体,尔后在该主体内理顺、明确具体的内部工作机制。

  人事,即具体承担反腐败的个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所有国家公务员、社会各界人士与普通民众,作为社会成员都有反腐败的责任;狭义上是指在国家专门机构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人员。从广义的角度,所有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官员,都应当认真学习、自觉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坚持一以贯之的廉洁原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反腐败,此为从源头上断绝腐败;作为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民众,应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反腐败,一是不行贿,二是对索贿行为及时抵制、举报,三是亲属们要时常提醒公务员廉洁奉公。从狭义的角度,从事专门反腐败工作的人员,个个都应当成为反腐斗士。对于这个群体应当注意如下方面:一是“入门”时的严格资格审查,须同时具备相应素养、知识、能力方可进入;二是入门后要对其进行反腐败相关知识、能力及职业规范的系统培训后方可从业;三是查处腐败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四是每位成员都应当具备勇敢、无畏及牺牲精神;五是对其查处活动,要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进行约束。

  关于落实,即反腐败的各项法制、机制被切实贯彻到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中。目前,我国有关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党内规定、行政规定和法律,已经有相当数量,尤其是对于党员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能够约束住具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被查出的腐败分子,特别是巨贪,往往都是党员,这说明党内的规定被这些曾经的领导干部们挂起来了,没有落到实处。我们知道,任何规定如果不被执行,它就只能是废纸一张。形同虚设的制度,有莫如无。因此,对于公布实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强调它的被遵守和被执行,即凡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了,才能称之为真的法制,才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临组荐自莆田机关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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