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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与保护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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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5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近年来,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组织和大部分领导干部在监督的必要性问题上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也有个别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认为,“八小时之外”纯属私人活动空间,只要不干违法乱纪的事,有关组织和部门就不应该干涉,否则,就是限制个人自由,弄不好还会侵犯领导干部的隐私权;有的领导干部还对“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存在着明显的抵触情绪。这里,笔者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和保护隐私权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应当予以监督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管理工作人员,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为了避免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八小时之内固然要监督,“八小时之外”也同样要监督,否则,他们手中掌管的事关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权力很可能就会从公共领域进入私人空间,成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对领导干部进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的权力,也是人民的权力,接受“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则是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八小时之外”的正当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多彩,一方面,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空间在不断延伸,“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其受社会负面因素影响的机会、道德失范和被腐蚀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和腐化堕落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娱乐圈”和“社交圈”,而且与他们手中的权力由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由公务领域延伸到私人领域密切相关。成克杰的堕落就与他生活圈里的一个叫李平的女人分不开;胡长清的垮台也与他社交圈里一个最密切的大款朋友周雪华有关;前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的落马,则与他娱乐圈里那帮吃喝嫖赌的朋友特别是与一个叫张漪的女人有直接关系;而和赖昌星“交友”的数百名官员中,大多也步入过他的淫乐窝“红楼”,不少还被他用美人计拉下了水。

    成克杰、胡长清等人的腐败、沉沦从反面告诫我们:失去监督的权力固然会导致腐败,监督不到位的权力同样会导致腐败。新时期的党员干部的管理,仅仅靠强调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外部施加严格的监督。监督仅仅停留在八小时之内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延伸至“八小时之外”。

    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是落实“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干部管理制度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同时更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要求。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八小时之外”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活动延伸到哪里,对他们的监督就跟踪到哪里。

    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不应该侵害领导干部的隐私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人们的隐私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在对隐私权的具体理解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被侵权人包括领导干部很难得到法律的救助;此外,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什么是隐私的问题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要讨论领导干部的隐私权问题,首先就必须澄清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观念,并对隐私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

    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到底有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应当承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使用隐私权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保护隐私权。事实上,我国《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和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搜查公民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进入公民住宅,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名誉权、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保护性条款。如果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话,那么,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问题之二: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法草案的规定,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赔偿。

    很显然,明确上述两个问题是我们讨论领导干部隐私权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各级组织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有的建立了“报告制”,要求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报告“八小时之外”个人社交、文娱休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有的建立了“巡访制”,定期走访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同事、下属、邻里及领导干部所在的居委会,掌握他们“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情况;有的则建立了“举报制”、“评议制”或“曝光制”,借助社会舆论对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进行监督等等。凡此种种,大多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也有一些做法值得商榷,如有的地方在监督过程中采取了跟踪、盯梢、刺探、窥视甚至窃听的方法,有的还随意搜集甚至披露领导干部的私人信息。

    作为自然人的一分子,领导干部理所当然地享有隐私权,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理应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好尺度,不能把监督变成了监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监督为由侵害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否则,很可能会闹出法律纠纷来,给国家造成名誉和物质上的损害。

    三、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公众人物(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人)的隐私权则应进行适当限制,这是世界公认的规则。理由是:其一,公众人物的某些生活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就属于公共信息的一部分,应当成为历史记载、新闻报道和公众知晓的不可回避的内容,而不是隐私,因此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其二,公众人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社会良好道德的化身、人们学习的楷模,其言行必然会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使公众人物保持良好的正面形象,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也应当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领导干部作为手握党和国家权力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监督不应该有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之分,而应当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事实上,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有成熟的廉政立法,如英国的《预防贿赂法》等,而且也有关于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规范,如英国的《荣誉法典》、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法国的《道义法则》、意大利的《道德法典》等。有的国家甚至对公职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意大利法律就对公职人员不得参加的组织和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加坡法律则要求公职人员将每天的活动如实记入廉政日记。西方发达国家周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官员们的腐化堕落和不道德行为。

    此外,二战后西方国家新闻舆论的政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得到空前加强。以时效性和迅捷性见长的新闻舆论监督,现已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大小官员特别是监督他们职务外行为的一个利器。具有“无冕之王”之称的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成为西方政治生活中的“第四权力”。各种传媒充分运用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对各级官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大到严重滥权行为,小到个人私生活中的不道德之举,统统予以曝光。被批评者轻则陷入困境,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被逐出政治舞台,甚至沦为阶下囚。在西方发达国家,公众人物往往是权力越大、知名度越高,隐私权就越少。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包括私生活,都将得到新闻媒体的特别“关照”。克林顿作为一国之总统,私生活被频频曝光并因此而接受调查,就是这个道理。

    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目的在于使他们严格区分“公”与“私”的界限,不让自己手中掌管的公共权力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使其成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尽快制定出监督公众人物包括领导干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严格限定,并明确规定他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惟有如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关组织和部门才敢放手、大胆地进行监督,从而,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违法乱纪和腐化堕落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广大群众在监督中的作用,把组织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立体网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临组摘自莆田机关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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