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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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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9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起草制定法规制度,还包括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执纪执法以及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重要环节。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如,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保证作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制度建设是对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制度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实施纲要》对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这里再强调四点:

    第一,要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样,党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实施纲要》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提出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任务,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全党部署,党政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级纪委要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分析反腐倡廉制度,哪些可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哪些需要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并适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中,逐步贯穿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之中。

    第二,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地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自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使制定的法规制度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要制定科学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丰富、任务繁重, 必须根据《实施纲要》提出的工作目标,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统筹安排,又要突出重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遵循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划, 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突出重点。据统计, 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现阶段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要追求数量,实现“有法可依”,更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有“良法”可依。二是要注重党内反腐倡廉制度和国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反腐倡廉制度既要在立法项目的规划上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又要在内容上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使两者在各自不同领域发挥作用。

    第四,要勇于开拓创新,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地改革和发展,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出现的情况也更为复杂。所以,法规制度既要总结经验、坚持反腐倡廉的好做法、好经验,更要针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同时,要适时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努力做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

    (二)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行,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不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大事来抓,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首先,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把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领导干部遵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自觉性。要坚持学习法律制度,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制度。

    其次,要加强法规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人所制定的规则或规范,制度本身并没有实施自己的力量;要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制度规则必须依靠人来落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完善惩处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责任追究,对发生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对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措施不得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法规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临组荐自莆田机关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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