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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立案”值得反腐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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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0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存在的“发现难”、“查处难”等问题,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灵活选择“以事立案”的方式,探索出一条对渎职犯罪案件早发现、快查处的新路。“以事立案”是指,一旦发现危害程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犯罪事实存在,即大胆以事立案、由事查人。按照这一办法,该院曾靠一份申诉书顺藤摸瓜挖出三起渎职案(4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

  在笔者看来,目前还仅仅应用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这种方式,应该还有着更广的应用价值,在反腐败等某些特殊领域,这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思路和监督方式。

  众所周知,反腐败是当前的一项重大难题,甚至可称越来越难。近年来虽然各级反腐部门出台了许多措施,但腐败现象并未见减少,涉案金额还往往越来越大,大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对此,人们普遍认为,这是监督不力的缘故。但实际上,除了极少数腐败分子善于伪装外,有更多的腐败者对自己的腐败行为并未刻意隐瞒,他们购豪宅、买名车、养情人、送子女出国……许多腐败官员对这些不仅毫不避讳,甚至还将其当做敛财之道。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反腐败能够应用这种“以事立案”的大胆思路,或许就会增加许多非常有效的线索。比如,如果某名官员有着与其收入不相称的豪宅名车,家人子女有着与其收入不相称的奢侈消费,有关部门便能及时出手,以事立案,相信一定会揪出不少大贪。

  4月16日还有一则比较轰动的新闻:据《法制日报》报道,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严重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短短两天时间便违规突击提拔了92名干警。最近,违规任命的决定被撤销,提拔的人员全部返回原岗位,相关责任人被责令做检查。在笔者看来,其实像这类事件完全就应该“以事立案”,查查里面有没有行贿受贿的用人腐败现象。仅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做检查是难以服众的。

  当然,“以事立案”并不是一条可以放之四海均可适用的良策。在普通百姓那里,“以事立案”就基本上是不妥当的。比如不能因为某人突然生活水平提高,便马上怀疑其得了什么不义之财而“立案”;也不能因为某人作出什么反常之举,便怀疑人有什么问题。对普通人如果施用这种“有罪推定”,是一种将导致人人自危的恐怖主义。但对于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物,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对那些身系重权者,或许必须让他们存在某种“自危”意识,并由此时时自警自惕,打消腐败偏差。这种意识才是对他们最有效、最到位的监督。在这一意义上,“以事立案”的方式非常值得反腐败部门借鉴推广。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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