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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 严惩作风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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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9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的第三章(第十八到三十三条),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界定并且详细规定了适用的处分。条例尤其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不作为或执行不力,以及生活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加以明确。

  严惩执行公务不力

  在16条的违法违纪规定中,规定公务员人员在本可避免的等数类事件中不作为,要给予严肃处理。这些事件类型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包养情人要重罚

  在条例的第20条,也对公务人员的生活作风做出规定。条例规定,对以下四类涉及到生活方面的违纪,要严肃处理。包括: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条例尤其规定,对第(三)项行为——包养情人,要加重处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临组荐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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