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共产党(布)内部产生了一些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列宁非常重视开展反腐败斗争。在斗争中,列宁和俄共(布)中央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世界各国工人阶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永葆党的先进性的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尤其在新经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党员干部经不住考验。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味追求金钱和物质的享受,在党内产生了“处处可见”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被人民群众“所厌恶的共产党员”。当时,党内腐败现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贪污受贿。1921年10月,列宁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作了题为《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的报告,指出:“贪污受贿”是党的一个“大敌”。“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任何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90—591页)列宁这里提出的“不能搞任何政治”,不仅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而且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这也就是说,“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俄国共产党(布)就不能领导人民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
列宁对党内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号召全党和全俄人民开展“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87页)。在斗争中,列宁和俄共(布)中央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一些非常宝贵的经验。
一、进行政治教育
“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88页)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与他们的政治素质有关。为了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列宁和俄共(布)中央十分重视办好党的各级党校、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进行政治教育。在1919年12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拟出了党校和干部学校对党员干部进行政治教育的课题,例如:“我们的党”、“什么是共产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为什么我们生活困难”等等,并在每个题目下面详细地列出了具体内容和要求。这些课题既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知识,又有对现实具体问题的分析,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性强,对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政治教育,在列宁和俄共(布)中央的指导下,1920年底成立了政治教育总委员会。政治教育总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的政治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领导党的教育和群众性的成人教育。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中央还十分重视出版马列著作和党的报刊。1918年5月,列宁在人民委员会上提出了关于必须出版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建议。在列宁和俄共(布)中央的关怀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很快出版了5至10万册。1923年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的头两卷。根据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在1917年至1927年间,出版了20卷的《列宁文集》第1版。党的报刊的出版工作也发展迅速。短短的几年里,在剔除一些旧的反动报刊的同时,在恢复《真理报》的基础上,出版了许多新的党的报刊。据统计,1919年全国出版了100种报纸,1925年全国出版了1749种杂志。为了办好党的报刊,列宁明确提出:党的报刊是政治组织的中心和基础,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地——十分谨慎地、逐渐地——提高读者的水平”;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通过党的报刊、通过《真理报》来讨伐营私舞弊行为”。同时,列宁还亲自撰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列宁认为,在对党员干部进行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把理论和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尤其是要注意少唱些政治高调,多注意些极平凡的但是生动的、来自生活并经过生活检验的共产主义建设方面的事情。1919年5月10日,莫斯科——喀山铁路工人在莫斯科举行了第一次“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这个活动很快就得到了列宁的积极支持和高度赞扬,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事物”,是“伟大的创举”。列宁要求党员干部积极参加这一活动。这是因为:“从党的角度看(我们这些做党员的不应该忽视这一点),它对清除混到党内来的分子和抵制腐朽资本主义环境对党的影响是有意义的。”(《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95页)
二、修改党章和建立法制
列宁认为,党内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苏维埃政权才刚刚诞生,俄国共产党(布)党章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党员干部队伍发展变化的需要,必要的法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党章是党规,法制是国法,党规国法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锐利武器。为了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列宁非常重视修改党章和建立法制。1919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共(布)第八次代表会议。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章程》中新增加了“党的纪律”一章,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义务。凡不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犯有党内公认为罪恶行为的其他过错,应给予处分。
这时,列宁还提出了“法制应当加强”的口号。在他写的《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论国家》、《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和《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等著作中,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1918年5月,他在给德·伊·库尔斯基同志的信中写道: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应判处的徒刑。根据列宁的建议,人民委员会很快制定和通过了“关于惩办受贿”、“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等一系列反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法制条文。
列宁要求党员干部一定要遵守党章和法制。在处分犯罪党员干部问题上,列宁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首先,要在工作上和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布)党的组织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先后建立起来了。这时,列宁明确提出了“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能”的思想。在党与司法相互关系问题上,列宁认为党组织不能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要在工作上和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在1921年6月以前,苏维埃司法机关对犯罪党员实际上是无权进行独立审判的。这一点甚至写进了1921年6月16日俄共(布)中央通过的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的通告中。列宁坚决反对这种规定。11月24日,列宁亲自参加了政治局会议,决定对6月16日的通告进行全面修改。1922年1月,俄共(布)中央重新公布了《关于党委会与司法侦察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的通告,从而废除了1921年6月16日通过的通告,并明确规定了在工作上和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党员有独立的审判权。
其次,“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共产党(布)成为执政党,掌权的党。党的性质要求党员干部只能用权力来为人民群众服务,而绝不能用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1922年3月,莫斯科苏维埃“中央住宅管理处”的一些负责人,伙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局长、共产党员索维特尼柯夫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为此,列宁亲自派在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工作的迪维尔科夫斯基同志直接参与调查。调查结果证明,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可是,在3月14日,俄共(布)莫斯科委员会召开有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参加的会议,认为迪维尔科夫斯基同志调查的结论是无根据的,并决定将此案移交到新的党务委员会复查,想就此了结。列宁得知这件事后,立即向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写信。指出:“采纳迪维尔科夫斯基同志的建议”;“由于对共产党员的姑息……,给予莫斯科委员会严重警告处分”,“在报刊上对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严词训诫”;“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消职务”。信的末尾,列宁还写了个附言,指出:“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列宁文稿》第4卷,第342页)列宁的这封信,充分体现了他对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的无比痛恨,表明了他对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三、实行有效监督
列宁监督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视对权力的监督。1920年2月,根据列宁和俄共(布)中央的指示精神,成立了苏维埃俄国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查院。其成员必须有几名共产党员的推荐;必须通过国家机关问题的基本理论、管理科学、办文制度等基础知识的考试。1921年3月,在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会议上,选举产生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最高监察机关,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机构,直接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由受党的培养时间最长、具有10年以上的党龄、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这些人不得在其他任何机关兼任任何职务。在中央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同时,还成立了区域监察委员会和省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本级党委不能取得协议时,可以将问题提交本级党的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1923年3月,列宁在患病期间向即将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建议,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工农检查院合并起来,以便加大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力度。同年4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建议,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的联合监察机构。
为了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列宁不仅重视建立监察机构和加强报刊的舆论监督,而且还要求各级苏维埃机关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这是因为: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87页)。1918年12月,列宁写了《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各级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列宁作为人民委员会的主席,他不仅要求各级苏维埃机关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而且在工作十分繁忙的情况下,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自做好这项工作。列宁还亲自接见从事各种工作的来访群众。据他的秘书统计,仅在1922年10月到12月16日这两个半月中,列宁亲自接待了125次共171人。正如苏维埃俄国的朋友、美国进步记者艾伯特·里斯·威廉斯所说:列宁在莫尔尼宫以及后来在克里姆林宫的接待室,是“世界上最大的接待室”。可见,列宁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是何等的重视。
四、清除腐败分子
列宁认为,俄国共产党(布)是工人阶级政党,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对于那些经过教育仍然不悔改的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对于那些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的腐败分子,必须清除出党。列宁有段名言:“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51页)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和俄共(布)中央的领导下,开展了两次大的清党工作。第一次是1919年,第二次是1921年。党内的许多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混进党内的孟什维克分子和社会革命党人、党内的派别活动分子等在这两次清党中被清除出去,从而巩固了党的组织,提高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临组荐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