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这是保证我们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然而,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部好上难下、好进难退、好任难免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人“边腐边升”的奇怪现象。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妥善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的问题。
干部难下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官本位观念作祟。虽然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一些消极的传统观念和封建意识对干部的影响依然很重,特别是官本位观念在某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唯官至上、唯权至上、官贵民贱、官重民轻等腐朽的思想意识严重束缚着一些官员的头脑,使他们只愿上不愿下。二是体制障碍。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系统、规范、科学、易于操作的“下”的制度。干部下的标准界定难,下的渠道不畅,下的措施不硬,一些该下的干部不愿下,应下的干部不想下,必须下的干部甚至赖着不下。三是人为的阻力。让该下的干部下去,当然首先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但同时也不可否认,主要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起着关键作用。一些领导干部不忍或不敢痛下决心,只愿栽花,不愿摘刺,更不敢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得罪人。
当前,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时刻,要特别注意理顺干部上与下的辩证关系,使上的干部众望所归、理直气壮,下的干部符合民意、心悦诚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武装广大干部头脑,使其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心思用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长才干、建功立业上,而不是整天琢磨怎样“固位”、怎样维护既得利益。
要真正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界定干部“下”的范围和对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要求,以及党的干部选任“德、能、勤、绩、廉”的标准,认定干部下的标准,应当是不讲政治者下、德行不良者下、无能无为者下、为政不勤者下、政绩平庸者下、失职渎职者下、贪污腐败者下……。要根据《条例》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对干部下的范围和对象细化量化,定位定性。为了充分反映民意,要把对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把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域和范围,科学、准确、正确地评判一名干部的优劣成败,以此决定其上下。
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干部“下”的制度和机制。无论是干部的上还是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的根本性、长期性措施。针对干部好上难下这一痼疾,要不断建立健全保证干部能下的具体制度,如目标承诺制、聘任制、试用制、任期制、轮岗制、免职制、辞职制等等。从而,使干部下得自然而然、顺理成章、规范合理。
要因人施策,解决好干部下来后怎么办的问题。使干部下有所学、下有所教、下有所管、下有所用、下有所为。具体说,就是因能力不强或经验不足而下的干部要下有所学;因平庸无为、考核不合格被免的干部要下有所教;因违纪违规被撤的干部要下有所管;因所学专业或能力特长与岗位不适应被调的干部要下有所用;因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或机构精简而下的干部要下有所为等等。总之,只要领导重视、社会支持、下者自勉,就一定能够打破坚冰,解决好下的问题,达到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目的。
(武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