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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不是“立法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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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3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在进行意见汇总、取舍和具体条文修改,如进展顺利,有望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
  作为与民众关系极为密切的一部法律,物权法规范、调整和保障小到一粒纽扣、大到一幢房屋等涉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如此牵涉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其草案向社会公布后的40天里,就征集到各种意见11543件,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令人满意,可以说这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次成功尝试。
  但是还不到欢呼的时候,公开征集民意,这是必要步骤,关键还在于如何充分吸收那些体现民意的合理意见。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各级立法机构也曾以不同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但有的时候,公众提出的一些合理建议,往往难以充分反映在最后颁布的法律条文中;有些公众强烈反对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即使缺乏可操作性,却仍会留在颁行的法律文本中;对比较集中的未采纳的公众意见,也缺少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公众因此批评,一些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像是“立法作秀”,多少有些走过场。
  这样的民意征集,既给公众的立法参与热情泼了凉水,也使有关法律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难以规范有效地执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还成为一些法律频繁修改、废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损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对任何国家而言,立法都是极严肃的事。我们当然不能苛求法律一成不变,随着时代背景和适用环境的变迁,过时的法律,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但如果能够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尊重民意,认真探讨修改法律条文,应当可以确保一部法律在基本原则、主要条款等方面经得起检验,并在较长时间里都能适用。
  比如,这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上万件民意,多集中在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转让、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热点问题上。这些意见都应当很好地进入立法视野,认真吸纳,仔细研究。如果某些问题一时无法形成共识,那就不适合用太具体的法律条文强行规范,而是应界定基本原则,留下相对灵活处理具体问题的充足余地。
  其实,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集民意,确实是“迎难而上”。立法机关既要保护民众参与立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热情,更要平衡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调节复杂的矛盾冲突,的确是很大的挑战和考验。
  不过,现代立法过程,本身就应该是在观点碰撞、矛盾调节、利益平衡中体现最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动态过程。对征集到的民意进行合理取舍,尽可能地满足各方利益需求和修改建议,使民意真正充分融入立法,本就应当既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必需程序,也是其关键所在。
  公众因此期待着,这一次空前广泛的民意征集,能够有一个令群众满意的结果。

汉组荐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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