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出现了打着“组织”的幌子跑官要官——“组织”跑官要官的苗头,这种现象须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警惕。
所谓“组织”跑官要官是指个别地方或单位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驱使,在主要领导的操纵下,以组织推荐为幌子,由“组织”出面通融说情,统一口径扬美盖丑,以使某些并不十分优秀的干部得到提拔,达到本地本单位“多出干部”的目的。其操作手段是:考核前“集体”举荐,考核中“集体”夸功,考核后“集体”说情。
“组织”跑官要官与个人跑官要官相比,具有五个明显特征:一是更具有“合法性”。经过了“集体研究”,从制度上说好像“名正言顺”。二是更具有“安全性”。出了问题,责任由集体承担,个人不会承担多少风险,可以心安理得,高枕无忧。三是更具有“隐蔽性”。对上对下都以“集体讨论”、“组织决定”的面目出现,不易被发现漏洞与破绽。四是更具有“强制性”。始终打着“组织”的“幌子”出面活动,倘若目的没有达到,就会以应重视基层组织的推荐意见为由,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讨价还价”,甚至以“不提拔XX不利于工作”相要挟。五是更具有“危害性”。“组织”跑官要官以“组织”的名义出面活动,或用公款请客送礼,或借公务(开会、汇报工作)通融说情,主要领导出马为其夸功,将一些并不十分优秀的干部“推”上领导岗位,严重扭曲了党的组织原则,践踏了党的干部路线,形成了错误的用人导向,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组织”跑官要官往往与个人跑官要官相互纠缠,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三:一是小团体利益的驱使。在地方或单位的纵向横向的比较过程中,希望能多出几个“大干部”,以便将来“大树底下好乘凉”,于是单位上下齐心协力,把并不是某个职位最佳人选的人往上“推”。二是主要领导利己主义思想作怪。主要领导不是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培养选好接班人,而是抱着培植“亲信”或好办事的目的,或抱着庸俗的“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心态,选好“苗子”加以“培养”,明知其尚不胜任,仍四处活动,以“组织”名义极力推荐。而大多数干部职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听由其便,使其蒙混过关。三是个人利欲熏心。某些人为了达到个人“升官”的目的,采取种种手段,上取悦领导,下通融同事,造成有利于自己的声势,形成一边倒,使组织出面为之活动。因此,“组织”跑官要官是以组织举荐为名,行跑官要官之实,与正常的组织推荐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与党的干部路线根本不相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本位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表现,严重扰乱了党的干部工作秩序。
“组织”跑官要官虽然只是出现了一些苗头,但如果任其发展,必然败坏党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贻误现代化建设,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一是抓认识,拆穿“组织”跑官要官的“合法性”。“组织”跑官要官之所以产生,是少数同志认为这是一种为“公”行为,不会造成违纪违法。实则这种行为是谋小团体、小集体之“公”而损害了国家和人民之“大公”,本质上仍是谋私。对这种损“大公”谋“小私”的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和打击。二是抓重点,管理教育好“一把手”。“组织”跑官要官一般由“一把手”发起并组织,剪除这种恶劣苗头也必须从“一把手”抓起,对单位“一把手”的选配要重德才,严管理。三是抓惩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好处是个人的,责任是集体的,是导致“组织”跑官要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包括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讨论研究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四是抓改革,加大公开选拔力度。改革“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选人用人模式,扩大用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加大公开选拔力度,真正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从机制上杜绝“组织”跑官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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