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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培养协议新择高枝 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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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1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8月31日《江南时报》消息,今年6月,博士毕业后跳槽到温州市某大医院工作的陈博士,被原单位南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以违反培养协议为由索赔23万元“培养费”。陈博士认为:这是计划体制遗留下的问题,如果当时不签订协议,就无法深造和完成学业。

  的确,在人才自由流动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鼓励更多的人寻找适合自己发挥才华的地方,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所支持的。然而,跳槽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跳槽者事先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培养、服务等协议。换言之,如果没有履行完协议便匆匆择高枝而居,由此遭遇索赔官司,这样的苦果只能由违约者自己消化。

  陈博士被原单位索赔23万元,他把这种遭遇归咎于“计划体制”,我个人以为,这种作法荒谬可笑。

  博士跳槽被原单位索赔,是原单位和博士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是因一方故意违约引起的,不仅和计划体制这样一个“旧体制”没关系,即便是市场体制这个“新体制”,也免除不了违约者的责任。不管体制如何,违约的责任都要通过法律界定清楚,而不能因同情某一方而“赦免”其过失。

  6年来,用人单位为将陈先生从一个本科毕业生培养成一个博士,投入了不少的资金,包括陈先生的学杂费和工作福利待遇等。就该附属医院而言,栽培陈先生,其目的何在,还不是为了有朝一日让陈先生能够为医院更好地工作。遗憾的是,投资完毕,人财两空。

  陈先生是利用单位的钱达到了提升自己的目的,失信、违约的都是他,区区23万元的赔偿,不为过分吧,因为失信者必须为自己的故意失信付出代价。只有失信的代价让其承受不起,才能遏制类似失信事件的发生。个人信用的建立,是建立在损失惨重基础上的。不然,照价赔偿,能把个人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给树立起来吗?

  陈博士的遭遇,其实只是众多违约跳槽博士的一个缩影。博士不顾原单位的利益,动辄违约跳槽,不辞而别,已构成对个人诚信的极大挑战,所以,南京那家医院上法院索赔的作法值得提倡,让法庭给违约者补补诚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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