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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大学生打工须经学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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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7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本报讯(记者刘昊)从即将到来的暑期开始,在校内依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职位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小时最低工资将在8元以上,这是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发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这份我国第一部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中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根据办法规定,各高校按照校内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测算总工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各高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负荷、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据了解,高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以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办法规定,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酬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本市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标准计算,在京高校大学生校内固定岗位40工时工资将不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330元,或是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730元。此外,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可参照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教育部资助中心主任崔邦焱表示,教育部要求高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此外,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必须与学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校外勤工助学,则学校与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署三方协议,写入薪酬标准,并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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