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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幸福是否应当成为一种执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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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国民幸福:执政理念与评价指标   

邢占军/山东省委党校教授

    国家有关宏观决策研究机构和统计调研部门,可以通过对幸福指数的追踪研究,把握不同社会群体幸福指数的走势和变化规律,将幸福指数作为改革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示器”、了解民众情绪波动和变化的“晴雨表”、检测社会良性运转的“预警器”。

    “幸福陷阱”,是指客观条件改善导致人们需求水平的提高,但在一段较长时间里观察,人们的幸福指数有时并不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指标的增长而明显增长,会出现徘徊,甚至可能暂时下滑。由于“幸福陷阱”等因素的存在,我们没有必要期待指数与GDP同步增长,也没有必要制定幸福指数的指令性规划,更没有必要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不同形式的排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民财富的迅速积累,近年来国民幸福,特别是幸福指数问题,引起了决策者和社会各界较多关注,也提出了一些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理念层面和操作层面。从理念层面上看,问题的关键是国民幸福是否应当成为一种执政理念。从操作层面来看,问题的关键是幸福指数能否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指标。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做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国民幸福:一种值得大力倡导的执政理念

    对于国民幸福是否应当成为一种执政理念,回答是确定无疑的。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国民幸福不仅应当成为一种执政理念,而且应当成为一种大力倡导的执政理念。

    首先,倡导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总结领导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概括为党的根本宗旨。这一根本宗旨最通俗的说法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确立了走上幸福生活的基本社会制度基础。经过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民财富迅速积累,为中国人民奠定了走上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这一宗旨进行了丰富与发展,提出新时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提出了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无不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观,将“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观赋予了新的时代涵义。尽管在探索和发展的道路上我们有过失误,但为人民谋幸福,不断提高国民幸福水平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

    其次,倡导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发展经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经验教训总结的产物,是对适合我国现代化发展道路的理性思考与抉择,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人的发展目标的统一,从一味地追逐单向度的经济发展指标(特别是GDP指标),到开始关注人文社会环境指标,强调社会大多数个体的内在体验和感受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发展依靠谁、发展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因此“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宗旨在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为人民谋幸福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唯一目标。

    第三,倡导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而提出的新的重要任务。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而人民幸福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展现的是一幅幸福美好的社会图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各尽其能”可以理解为人们潜能的充分发挥;“各得其所”可以理解为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充分满足。根据我国文化传统,也可将“和谐相处”理解为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这意味着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里,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可以得到很好的满足,人们可以通过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第四,倡导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幸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对幸福生活和幸福社会的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自古以来,幸福就是思想者和社会变革者所提出的鼓舞人心的口号。自二十世纪中期以来,在一个和平、发展与合作逐渐成为时代潮流的世界格局中,许多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的决策者,不约而同地将视野投向了国民幸福,这不能不说是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这种趋势既是一些发达国家对现代化形成的丰裕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系统反思的结果,也是一些后发现代化国家对自身以及发达国家经验教训自觉总结的产物。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富有远见的决策者已经开始认同或者一定程度上倡导和实践国民幸福的政治理念。对国民幸福的关注和追求,或许可以为不同制度的国家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走向和谐共赢创造更多的条件。

    二、幸福指数:一种需要科学对待的评价指标

    2006年4月,国家主席胡锦涛访美期间在耶鲁大学发表演讲,首次明确提出,要“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作为一种评价指标,操作层面上的幸福指数开始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广泛关注。

    指数,本是经济学中经常用到的一个术语,其最初含义是指某一经济现象在某一时期内的数值和同一现象在另一个作为比较标准的时期内的数值的比数,反映的是经济现象变动的程度。从一定的理论假设出发,对国民幸福加以界定并进行操作性地定义,便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评价国民幸福指数的指标体系,对国民幸福加以量化。例如,体验论幸福感理论认为,幸福指数是反映国民幸福变化的一种指数。幸福指数意义上的国民幸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生活质量,它是个体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建立在体验论基础上的我国国民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由十个维度构成。以某一年随机抽取的代表性样本的国民幸福平均得分作为基准值,以后每次调查的平均值与该次比较,就可以得到反映国民幸福变化趋势的幸福指数。

    幸福指数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幸福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民众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民众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从这个标准来看,以往将GDP这类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核心指标的做法显然是不充分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社会政策选择上的舍本逐末,这也正是近年来人们试图对这一指标加以修正或补充的原因。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是一种高度人性化的指标,恰恰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用以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其次,幸福指数是监测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指标。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一定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这一点在20世纪中期就已经引起了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的关注。作为检测社会良性运转的指标,幸福指数更多地发挥一种诊断功能。如果一个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出现持续的下滑,就要对这个社会发展的整体走向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反思。在反思当代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利用幸福指数对社会良性运转进行监测时,我们特别应当注意两种可能出现的不良发展模式:一是在物质财富迅速积累的同时,出现整体性的价值迷失和精神空虚。二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因发展中的种种不平衡而导致民众对执政力量的离心离德,社会矛盾激化,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使发展受阻。

    再次,幸福指数是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决策者所追求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我们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根本依据。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变革与转型的效果最终体现在民众的主观选择和判断上,而民众幸福指数的走势是这类主观判断和选择的重要预测变量。国家有关宏观决策研究机构和统计调研部门,可以通过对幸福指数的追踪研究,把握不同社会群体幸福指数的走势和变化规律,将幸福指数作为改革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示器”、了解民众情绪波动和变化的“晴雨表”、检测社会良性运转的“预警器”。还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影响不同社会群体幸福指数变动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全社会主观生活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在充分认识幸福指数的实践价值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对待幸福指数这一社会评价指标。第一,在编制幸福指数指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编制这类主观指标的复杂性,在推出指标之前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切实保证指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测量学的角度讲,像幸福这类抽象的、模糊的心理现象是不能直接加以测量的,必须对其加以操作化的定义,转化为一系列具体的、针对性很强的指标。

    第二,进行幸福指数研究以及对有关跨文化研究结论的解读,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决不能忽视不同文化背景下价值取向和文化心态的差异、脱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国外的指标和测量工具。在目前条件下所进行的一些幸福指数的跨文化研究,特别是一些国际幸福感排名研究,其科学性是很值得怀疑的。

    第三,一定要正确处理GDP指标与幸福指数之间的关系。幸福指数和GDP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幸福指数发挥的主要是诊断和预测功能,是一种约束性指标,主要功能是为我们的政策调整提供依据。而GDP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指示功能,是一种发展性指标。如果说GDP指标所要考察的是发展的速度的话,幸福指数指标则主要是从发展方向来加以考察的,二者之间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

    第四,对幸福指数保持合理期待。考察国外以往的幸福指数研究,我们会发现“幸福陷阱”现象。所谓“幸福陷阱”,是指客观条件改善导致人们需求水平的提高,但在一段较长时间里观察,人们的幸福指数有时并不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指标的增长而明显增长,会出现徘徊,甚至可能暂时下滑。由于“幸福陷阱”等因素的存在,我们没有必要期待指数与GDP同步增长,也没有必要制定幸福指数的指令性规划,更没有必要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不同形式的排名。

    第五,不宜将幸福指数作为考察政绩的指标。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绩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因为幸福指数变化,往往要受到一些宏观的、长期的因素的影响,非一届一级政府、某个领导者个人或某项政策所能左右。不仅如此,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绩指标,还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幸福指数崇拜”,使该指标流于形式,远离百姓的幸福,偏离国民幸福的执政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没有十分的把握之前,幸福指数的排名不仅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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