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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电价”的执行比归属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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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原来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今后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10月12日《北京商报》)

    国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真正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遗憾的是,一些省市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一些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国家让原来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地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的差别电价收入跟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总体收入相比,后者极有可能远远超过前者。比如,一个地方一批企业每年能为当地创下5亿元的财政收入,而该地对这些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总收入还不到1亿元。这时,即便这不到1亿元的差别电价收入不上缴中央,归地方所有,该地政府在5亿财政收入的诱惑下,仍很可能对这些企业法外施恩。

    因此,差别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这只是促使差别电价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策略得到落实的第一步,而真正要使这些政策得到彻底落实,还要采取其他配套措施。要让地方意识到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性,通过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使地方在面临发展和政绩的双重驱动时,对那些高耗能甚至高污染项目能够舍得放弃。而不至于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不为子孙后代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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