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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摆上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日程。纪检监察机关在妥善处理反腐败国际事务、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的反腐败国际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一、充分认识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腐败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腐败日益成为一种跨国境的犯罪行为,反腐败也成为一个国际性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加重要和迫切。
反腐败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和潮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就开始关注反腐败问题,制定了《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以联大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宣言》等文件。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目前,已有140个国家成为这个公约的签署国或成员国。2001年11月,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制定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包括我国在内的25个亚太国家和地区签署加入。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加强反腐败合作,能够尽快熟悉反腐败方面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并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事务和国际规则的磋商与制定,充分反映合理主张,坚决维护我国的权益,从而掌握反腐败国际事务的主动权,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形成有利的反腐败国际环境的需要。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积极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确立了正确的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摸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反腐败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也必须看到,国际上有些人对我国的反腐败情况不够了解,有的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敌对势力也借反腐败问题对我进行恶意攻击。一些国际舆论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努力、成效,没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加之收集的信息、数据不完整,因此,得出的结论不客观、不全面,发布的评估结果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利。加强同有关国际机构的交流,加大反腐败对外宣传的力度,客观如实地介绍和报道我国反腐倡廉的工作及成效,有助于形成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的需要。反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各国和各地区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社会基础千差万别,但在反腐败方面仍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律,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一方面,当前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与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发挥了作用,可以借鉴和参考。因此,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宽广的眼界,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反腐败的经验,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深入研究特定历史时期反腐倡廉的规律。从不少国家的发展进程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凸显时期,同时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积极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的相关情况与治理措施,有助于我们认识和运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反腐败的规律,推进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工作。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严厉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我国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先后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特别是近两年,我们加大了追逃缉捕的力度,引渡了部分潜逃国境外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了一些涉案资产。截至2006年1月,我国已经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必须看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涉及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文化背景等,情况十分复杂;从我们自身工作看,追逃的经验还不丰富,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情况特别是国外刑事、民事法律了解把握还不深,有关的专门人才还比较缺乏等,打击外逃腐败分子的措施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二、坚持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2004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开展反腐败合作,希望各成员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能力建设、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这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指南。2005年9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第七次指导小组会议暨第五次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提出深入开展反腐败合作的三项建议:第一,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各国在互相尊重主权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以及具体的策略和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互利互惠的合作。第二,尊重差异,共享成果。承认并尊重各国的不同国情尤其是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差别及反腐倡廉工作的特殊性。彼此交流、相互借鉴各自在反腐倡廉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共同分享反腐倡廉的成果。第三,循序渐进,注重实效。既关注合作的需要,也考虑合作的可行性,注重合作的实际效果。在合作的领域、内容和方式上,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加以深化。
我们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必须坚持上述原则和要求。同时,还要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根据我国国情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目标和重点,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更新合作方式。积极宣传我国反腐败取得的重大成果,妥善应对国际社会的关注,注意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不断拓宽眼界和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反腐败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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