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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通知:广告传媒不得擅自播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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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12月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的公共视听载体发展很快。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资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督促从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安全播出隐患。

    二、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上述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

    三、不得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视听节目。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和其他各类视听节目。已经擅自播放视听节目的,应立即停止播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辖区范围内公共视听载体的情况展开调查摸底,逐家登记。对于未经批准播放视听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要将相关管理要求书面通知开办机构,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有关调查登记情况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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