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新京报》据《法制日报》报道,9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经历了少有的大面积停水,停水范围涉及4个中心区、近百万居民,停水时间至少持续了5个小时。停水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管道维修,也不是由于用水过量、供水不足,而是因为一起三角债务纠纷:济南供水集团长期拖欠向其提供水源的清源公司的水费,清源公司因此拖欠济南市供电集团的巨额电费,于是济南市供电集团对大杨水源地、峨嵋水源地及腊山水源地进行限电,引发了济南西郊水厂全面停机,导致济南大面积停水,近百万居民受影响。
本次停水,无疑是济南供水集团、清源公司、济南市供电集团三方利益搏弈的结果,但是我们看到,他们在维护各自利益的时候,恰恰忽视了最不应该忽视的另一方的利益——公众利益。作为公用事业单位,维护公众利益应是其最大责任,但是利益斗争的三方谁也没把公众利益放在心上——如果供水集团和清源公司把公众利益放在心上,一定会想办法筹措资金,避免被停电,供电公司也完全能够预料到停电的后果,如果其把公众利益放在心上,是不会停电的。因为维权的方法有好多种,比如三方举行谈判,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水源、供水、供电三方的“维权”斗争,完全把公众的利益置于尴尬境地,表明了他们对公众利益的漠视,于是无过错的公众就成了他们利益之争的牺牲品。虽然在济南市国资委的协调下,供水集团向清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水费,三方的矛盾暂时得以解决,但笔者以为,绝不能就此了事,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因为许多公共品的供应都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当供应一旦中断,必定使公众的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绝不可以让公共产品的“供应商”随心所欲,随意切断公共产品的供应。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以任何借口切断诸如水、电等公众生活必须品的供应——必须成为公用事业企业所必须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不能让公众利益成为某些集团利益之争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