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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鲜有矿官“牺牲”在矿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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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30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据中新网5月9日电)

  其实,早在2005年初,国务院就提出“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同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从某种程度上说,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可谓遏制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釜底抽薪之策。切实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矿官”与矿工结成“生命共同体”,逼迫“矿官”不得不心系煤矿安全生产,格外谨慎精心防范,千方百计消除隐患,强化安全责任制,增加安全投入。

  然而,两年多过去了,煤矿事故依旧频发,血煤依旧不断,却鲜有“矿官”命丧矿井的报道。是“矿官”命大?否!他们根本没把“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当作一回事,压根儿就没有带班作业。一条绝好的遏制煤矿事故的“铁规”虚设了!这次七部门的“指导意见”,是对“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的进一步重申、强调和具体化,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作保证,只怕是进一步的虚设。

  如何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落实兑现?“矿官”们的自律,是不可信的,也是不可能的,必须有一个穷盯不舍的“把关人”和“监督者”来制约。安监、煤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这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监督职能和义务,但是,要求他们一天24小时守在煤矿,每班都到井口查验是否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了,那是苛求,无论从时间、人力、精力和执法实践要求等方面,都是不可能做到的。我认为,这个“把关人”、“监督者”应该由煤矿企业工会组织来担当。首先有法可依,《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其次,工会有能力胜任。煤矿企业都是有工会组织的,工会组织有条件对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实施“时时监督”、“班班查验”,这急需国家授予煤矿工会组织这种特殊的监督权利。每班下井时,要有工会干部临井查验和确认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否则,工会有权中止下井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矿主负责,矿工工资要照发。“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也由工会进行考核记录。若如此,煤矿领导带班作业制度可望切实兑现矣,煤矿事故频发势头可望有效遏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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