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是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的法治水平和市场化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监管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的重大举措。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证监会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先后三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随着《证券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修改制定,一方面,新设定了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许多原有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甚至已经被取消。因此,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前三次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第四次行政许可项目的全面清理。经过前后四批的清理,证监会共公布取消109项行政审批项目,7项行政审批项目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体现了证监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决心和力度。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行政审批过多的状况。为此,证监会进一步转变思维模式,坚持对关系到重大市场风险事项的审批,减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审批,从总体上把握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管好关键的事项、机构和人员,同时逐步通过强化日常检查和事后调查处罚力度,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通过强化行为规范和持续监管,在法律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为避免监管工作出现管理脱节,证监会在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工作衔接作了妥善的安排。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绩效,证监会充分发挥包括派出机构、协会以及交易所等在内的全系统资源。能够下放给派出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予以下放,发挥派出机构辖区监管的优势,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能够进行自律管理的,授权协会、交易所等完成,提高资本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进程。
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是对监管方式的完善和优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和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推进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法治化,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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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消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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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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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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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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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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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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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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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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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