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村财乡(镇)管”或“委托代管”,甚至取消村级财务,把村级财务管理权交给或委托乡镇管理。但从许多地方近年的实践和群众反映来看,这样做的效果并不理想。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症结何在
不容否认,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如白条入账;财务不公开;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自己花钱自己批;村干部大手大脚挥霍、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
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群众的参与保障和有效监督,没有很好地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执行村级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村级财务存在了这么多年,每个村几乎都有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或制度,但由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不落实,这些规定或制度往往成为应付上面检查的“摆设”。按理说,在村里监督失灵的情况下,来自乡镇的监督应该发挥作用,通过乡镇经管站工作检查、定期审计等措施、及时弥补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生活中,这“最后的一道防线”有时也形同虚设。有些乡镇干部对村组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敢大胆指出、纠正,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少数乡镇干部(个别地方还有县、市干部)甚至直接插手村级财务,与村干部沉瀣一气,贪占村集体财物。这是近些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难以及时纠正、查处的重要症结。
把管理权上收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应该说,有的地方实行“村财乡(镇)管”或“委托代管”办法,在一些财务管理极度混乱、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的村子,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的不满情绪,管住了一些村干部胡吃滥造、吃拿贪占等行为。
然而,在许多地方,这样做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甚至违背了人们的初衷:有的乡镇把钱管得死死的,村里用钱时拿不出来,村干部为了用钱,必须给有关人员“意思意思”;有的乡镇把村里的钱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把一些不合理的开支拿到这里报销;有的乡镇随意挪用、挤占村里的钱;有的乡镇借此控制村干部,如果“不听话”或者看着不顺眼,乡镇干部在钱上就可以“拿一把”。
而且,所有采取这些办法的乡镇,都有一个“通病”,即为了管理这部分费用,都设置了专门机构,聘用了一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各村定期到乡镇报销或申请开支各种费用。这样做,增加了机构和人员,加重了农民负担,与中央精简乡镇机构、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不相符。
村一级是否需要财务管理
我国农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实行的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能动摇。既然农村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农民群众自己管理,任何组织和单位都不能随意挪用、平调和上收。
20多年来,农村经济改革改变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但农村土地及集体财产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农村全部完成费税改革的任务,村级组织依然有许多经济要素和财务管理事务,如办理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及管理、政府下拨钱物的使用等等,村级财务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村委会是法定的一级社会管理组织。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村级财务管理是村民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没有了财务管理,村委会也就失去了吸引力,村民自治就失去了活力。因此,村级财务管理是村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村民群众不可剥夺的一项民主权利,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必要的,但采取的措施一定要循着正确的思路,各种“变革”、“创新”也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村级财务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要与不要的问题,而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村民自治大业的重大问题。实行“村财乡(镇)管”或者取消村级财务,实际上等于把村组集体财务的管理权上收,等于剥夺了农民群众对村级集体财务的支配、监督权,完全由乡镇代行这些管理职能。这样做,一方面容易混淆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的界限,为挤占、挪用集体财产提供条件和可能,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中央关于在村级推行村民自治的政策和法律,不利于培养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我们不能因一时的成效而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置之脑后。不能以加强管理指导之名行包办代替之实,更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和村民自治大业为代价。
村级财务管理出路何在
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的监督。解决村级财务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村民自治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的村组财务管理制度,把村干部管理财务的权力真正置于村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近些年来,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对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一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如开支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会计和出纳不能是一个人,必须分设,而且不能由村书记或村主任自己兼任。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多大数额可以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多大数额必须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多大数额还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村组财务实行“三笔会签”制度,即必须有村支书、村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签字才能人账报销。
二是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即由村民群众推荐几个他们信任的村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他们代表村民对村干部所有的开支账目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民主理财小组签字报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销。真正让村民群众参与村组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是普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里所有的开支账目,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误后,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有不清楚的地方还可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或者自己进行查询。
当然,实行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上级政府可以撒手不管,上级政府的责任就是指导帮助村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进行检查、审计,实施必要的监督。各地这几年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或新老班子交接时都进行清理财务或离任审计工作,一方面对上届班子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计,另一方面,保证新老班子交接后在财务账目方面不留“尾巴”,使新班子轻装上阵。同时,乡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村的开支账目进行检查或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避免出现大的问题或“漏洞”,较好地发挥了指导、监督的作用。
实行“村财镇(乡)管”或“委托代管”(农民群众自愿委托一些成熟的中介机构管理村账另当别论),只能是一种治标之举,一种权宜之计,一种过渡性措施,今后不宜提倡和推广。实践和经验告诉我们,村里的财务由农民自己管理,由农民自己当家作主,是国家提倡和中央三令五申的一种治本之策。这是我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重大原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