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副主任刘晓明分别主持上午和下午的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36名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其中,25名连任,9名新任命,2名交流和岗位轮换。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菊萍、罗购三、胡旭晟、彭可平、任一平、刘新程,秘书长佘双智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列席会议。
上午的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的议案;审议和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人选的议案;审议和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人选的议案。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相关人事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事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拟任人选赵跃驷、市科技局局长拟任人选胡石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拟任人选陈鲁青、市财政局局长拟任人选李晓宏、市林业局局长拟任人选周庆年、市商务局局长拟任人选杨兴龙、市文化局局长拟任人选周志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拟任人选周敏、市城管局局长拟任人选袁志恒等9位新提名人选的陈词,审议了市交通局局长拟任人选陈立湘、市广电局局长拟任人选周杏武等2位交流和岗位轮换提名对象的书面陈词,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拟任人选邓文莉同志的陈词。
下午的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次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事事项,余合泉为本次会议任命的同志颁发了任命书。通过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中,有2位为“70后”。他们是:市文化局局长周志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周敏,均属新任命人员。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4号)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肖良定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肖时昴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吴艳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张作界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周竹平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姚建刚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赵忠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彭仕明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潘斌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5号)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唐志浩为长沙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周岳云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赵跃驷为长沙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彭新为长沙市教育局局长;
胡石明为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陈鲁青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龙建强为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李科明为长沙市监察局局长;
贺国谦为长沙市民政局局长;
邢之国为长沙市司法局局长;
李晓宏为长沙市财政局局长;
刘回为长沙市人事局局长;
周庆宪为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曾令亮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立湘为长沙市交通局局长;
邱俊杰为长沙市水利局局长;
李增加为长沙市农业局局长;
周庆年为长沙市林业局局长;
杨兴龙为长沙市商务局局长;
周志凯为长沙市文化局局长;
曾正国为长沙市卫生局局长;
周敏为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刘景旺为长沙市审计局局长;
袁志恒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芮英姿为长沙市统计局局长;
黎建为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魏华松为长沙市体育局局长;
李继红为长沙市物价局局长;
温建民为长沙市粮食局局长;
姚仁智为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黄吉邦为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继雄为长沙市旅游局局长;
石长松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
周杏武为长沙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聂荣富为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巩固为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6号)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任命:
邓文莉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挂职锻炼);
吴冀湘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詹支粮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帅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廖征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华伟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詹支粮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洪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曹军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