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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党代会常任制 激活扩大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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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保障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但是,代表大会行使最高领导机关的职能仅仅体现在大会召开期间。而至下一届党代会召开前的5年里,最高领导机关的职能就只能由全委会乃至常委会行使,这使党代会应有的功能在日常条件下无法得到充分的行使,党代表应有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党员应有的通过代表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在日常条件下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四川、浙江等地区开展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也进行了试点。我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是否具有生命力,关键在于是否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上深化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把《党章》规定的“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党代会定位落到实处。由此,产生了三个相衔相扣的问题,即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目的(是否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谁代表党员行使党内民主权利(代表如何产生);代表行使权力的方式(代表如何发挥作用)。正确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党代会常任制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必须明确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目的就是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而要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代表党员的党代表应有自由选举或不选举某候选人的权利;应有参与讨论修改和审议通过党代会工作报告的权利;应有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活动的权利;应有参与干部推荐、评议工作的权利;应有要求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有关党组织负责解答党员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权利;应有对违法乱纪或不胜任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的权利。目前,落实党代会、党代表的这些权利,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党代表作用发挥的层次、深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把握好改革与稳定、集中与民主、成本与效率的关系,不能操之过急,但是推行常任制的最终目标不能动摇,即落实党员在党内民主的主体地位这一努力方向不能动摇。因此,推行常任制,明确党代会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目标,从体制、形式、内容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这是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前提。

    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必须确保代表的代表性。明确党代会、党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党代表的代表性即党代表是否能够代表广大党员,就成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关键。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党代表选举工作,以健全制度为重点,努力使党代表选举工作朝着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推进,逐步在党内形成透明度高、充分真实地体现党员主体意志的民主选举机制。一是优化党代表的结构,确保代表的广泛性。目前,在代表的结构比例上,普遍存在领导占主体、代表结构与党员结构不相符的问题。以内蒙古赤峰市为例,在党员构成中,干部占39.7%,农牧民、工人占54.3%;市第五次党代会的代表构成中,干部占63.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38.9%),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动模范占35.2%。而代表的广泛性是在党代表选举工作中发扬民主的本质要求,只有当代表来自各个行业、各个层面,且结构比例适当,才能集思广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二是科学划分选区,改进提名方式。合理划分选区,才能选出代表党员意志的党代表。但是,目前选区是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每个选区范围过大,党员类型复杂,党员平时接触少,彼此了解不多,不利于选出代表性和广泛性都很强的党代表。当前,可以按行业、部门、系统,结合地域、党组织设置情况划分选举单位。要划小选区,以便于党员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和监督。科学划分选区后,要赋予和落实选区党员的提名权,因为提名权是选举人重要权利之一,只有投票权没有提名权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可以自愿报名、党员联合报名,经资格审查后,交由选区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三是扩大差额比例,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可通过媒体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等途径,把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置于“阳光”之下,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而不是仅凭一纸履历表。通过这些途径,可以真正让党员知人、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扩大差额。

    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必须探索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党代会、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形式,最终取决于其职能和作用,取决于党内民主进程。根据目前党内民主进程,借鉴试点经验做法,党代会年会制、代表团制度、党代表视察制度等办法值得总结、完善和推广。一是推行党代会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为推动党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提供平台和载体。实行年会制,首要的是对年会职能作用进行定位。年会除了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新一年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外,要对届内新增补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票决确认,凡是票数未过半的,就应免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务;要对党委、纪委及其委员进行民主测评,对评议中党委、纪委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党组织主要领导职务应做相应调整,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免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务;必要时,年会还可以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进行质询。二是坚持和完善代表团制度。根据代表的地域分布、从业特点,将代表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团,由代表推选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大会主席团或党委、纪委提交的工作报告、人事问题、重大经济问题、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综合本代表团代表的意见建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对代表大会负责,对党代表负责;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或调研。三是建立党代表视察制度。党代表视察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要把会前集中视察与日常分散视察、组织代表集体视察与代表个人视察有机结合起来。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扩大党内民主,是系统性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加强领导,努力保证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坚持正确方向。这就要求试点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宏观指导,牢固树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确保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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