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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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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8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它全面总结了党执政的主要经验,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贯穿其中的灵魂就是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内在要求,是共产党性质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中国共产党不是为执政而执政,无论是夺取政权还是执掌政权,党的依靠力量始终都是人民,其宗旨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此,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

  目前,在能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重大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党在和平时期领导建设,有的干部容易忽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党已掌握了全国政权,有的干部容易淡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有的干部容易在实际工作中将市场需求代替一切,甚至会颠倒“公仆”和“主人”的关系,以权谋私。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努力予以克服和防止。

  《决定》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强调“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极有针对性地指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首先需要摆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主要是掌握在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党政官员手中;权利,主要是全体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执政党手中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它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受到人民的监督,一定要防止干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利益的背离和损害。

  为此,我们要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其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   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其二,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拓宽民主渠道,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扩大人民群众的参政范围。其三,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党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为此,就要倾心关注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动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协调好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最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保证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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