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和基层的党组织在发展民主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表现了很高的积极性。怎样看待这种现象?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十分需要郑重地对待。
一、最主要的动因
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为什么会有越来越普遍的民主创新尝试?最常见的一正一反两种说法是:地方领导干部个人有政治责任心、使命感;地方领导干部出于“政绩”考虑而作“政治秀”。我们认为,这两种看法都似乎简单了些。其实,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执政者化解现实矛盾,从而防范或规避执政风险的需要。
众所周知,随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利益深刻分化。在这基础上,又发展出了公众日益强烈的民主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正在进行着从领导革命和计划经济向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市场经济转变的我们党,面临诸多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突出的矛盾。党群矛盾是当前一个最为重大的矛盾。我们现在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溯源到党群关系上。解决好这个矛盾是全局性的紧迫任务。从党内情况看,对这个问题,全党是有共识的。
但是,“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作为一个组织,党由党员、干部、组织这些要素构成,组织又具体分成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等不同的层面。党群矛盾使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然而,党的不同组成部分感受这种压力的程度不同,内容也不一样。应当说,中央承受的可能更多的是责任带来的压力,许多问题关系的是党的未来;而地方、特别是基层,承受的压力可能更具体、更直接。比如,对党内腐败现象的不满,可能会使群众把大多数干部都当腐败分子看待;出现了卖官鬻爵现象,群众可能会认为干部的职位都是买来的,潜在地具有否定一切权力的倾向,一有机会,就拒绝服从。表现在:在一些地方,只要是群众和干部发生矛盾冲突,不管谁对谁错,群众往往很自然地站到干部的对立面。再比如行使权力。在社会主义建设条件下的政府决策,往往不可能非此即彼、非对即错。即使是最科学的决策,也只是把它能带来的消极后果降到最低而已。换句话说,一个决策很难使社会全体都满意。由此导致的矛盾,也往往会被转移到地方和基层的执政者身上。所有这些,都迫使地方和基层的干部急于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
地方和基层的许多创新,体现的就是这方面的探索。例如,针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不能使所有人都满意的情况,不少地方采用扩大公众参与的办法,来提高决策的合法性。“民主垦谈会”、村务“民决”这些形式,可以看作是这种探索的成果。又如,针对传统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任用干部方式,一些地方对干部提名制度进行改革,有的甚至尝试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直选。再如,针对党内民主不足,党代表缺乏代表性、形同虚设的情况,一些地方不仅尝试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而且进一步探索党代表直选,试图以党代表大会为核心,重构党的组织结构和相互关系。这些尝试,总的说来比较有效地缓解了对立情绪,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地方和基层进行政治改革和创新的推动力。
二、不轻易否定
如何评价地方和基层进行的创新尝试?我们认为,慎重对待,不轻易否定他们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虽然地方和基层要化解的矛盾和风险和他们所处的具体情况有关,但是,这些风险并非个别、特殊现象,更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风险都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毋宁说,他们遇到的问题,正是整个党遇到问题的具体体现。执政给执政党带来的影响,本来就是两面的。一方面,手里有了权,就有了为人民服务的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执政是有风险的。因为执了政,同时也意味着必须承担与权力相应的责任。从各种民主政治体制的运作看,还没有哪一个光抓权力而不负责任的执政党能够长期执政。此外,由于权力对掌权者的腐蚀,执政党同时还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除了提高运用权力的能力之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规避执政风险的能力。需要指出,不能把规避风险和逃避责任相提并论,如同企业规避风险并不等同于放弃经营一样。如何规避执政风险,应当是科学执政的一个重要课题,十分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从这个角度讲,地方和基层首先感受到了这种风险,并通过创新来寻找应对之策,这是很正常的反应。所以,应当把地方和基层的这种探索看作推进执政党建设全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尊重和支持。不能因为他们的试验有缺点和不足,不够成熟,甚至认为他们的做法给传统的组织管理带来了麻烦,便进行指责,甚至简单叫停。这种做法很容易挫伤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应当慎用。
其次,从一定意义上说,创新就是突破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因此,必然和已有的规矩发生矛盾。在习惯做法上出现突破,似乎还容易为人所理解,分歧可能主要在与法律和党内法规发生矛盾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分清两种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这些做法既明显地违背法律和党内法规,又受到广大群众和党员的质疑。另一种是,虽然它们与现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一定矛盾,却得到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支持。例如,一些地方探索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这和宪法中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出乡镇长的要求不符。还有些地方尝试由党员直接选出乡镇党委书记和委员,这和党章关于由党员选举党代表、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再由党委会内部分工产生党委书记和委员的规定有矛盾。但是,在实行这两种“直选”的地方,公众普遍反映良好,有很高的参与积极性。怎样看待这两种情况?对于前一种,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可以明令禁止。对于后一种,则不能简单化地处理。受到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支持和拥护,说明这种创新符合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方向,对这种创新,老百姓是认可的,简单叫停往往带来消极后果。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例子:在一些曾经有过这类创新尝试的地方,一旦退回到原来的做法,不少党员、群众和干部表示不理解,有的还对我们党是不是真心搞民主提出了怀疑。这显然直接损害了群众对党的信任。以往的改革实践表明,对那些突破了现有规范、却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欢迎的创新予以支持,并不会损害党的权威,反而会加强党的权威。因为相比之下,群众更希望我们党因应时代的变化,对那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要求的规范及时作出调整。
三、统筹规划指导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强调创新,又应当遵守现有规范,这两者始终是一对矛盾。一般说来,创新意味着突破,不突破就没有创新。但是,规范意味着权威,是体现权威的重要手段。如果规范总是得不到遵守,权威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在实践中使我们陷入一种二难困境:如果听任地方和基层各自按自己的思路去创新,改革很可能会逐渐走向无序,面临失败的危险;如果严守已有的规矩,又增加了改革者的风险,难以形成鼓励创新的环境,不利于激发改革积极性。很显然,这一矛盾不破解,改革便无法健康进行。
如何破解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出路在于遵循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超越所有部门,从全党、而不是从具体部门的角度来考虑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和党自身的改革。这不是要设计一套详尽的、对全国各地方各党组织都适用的改革方案,而是理清改革的基本思路,为改革提出一个基本框架,为各种创新尝试划出比较清晰的边界,负责对各种改革试验进行评估。由中央来统筹整个改革,可以有效地防止改革出现无序化,为各地的创新尝试提供明确的导向。应吸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部门立法带来消极后果的教训,防止在党内出现类似情况,确保该机构的出发点是全党大局,而不是部门利益,是超越部门利益的设计机构,而不是各部门利益的博弈场。
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足以说明这种中央指导的必要性。近年来,在人们普遍肯定村委会直选的同时,也越来越对其中的一些消极现象如贿选、作出违反法律的承诺、家族势力控制选举等表示忧虑,有的还因此对该不该实行村委会直选提出怀疑。其实这里有认识误区。由于选举、竞争都以人们对利益的权衡为前提,在村民自治中出现上述现象实际上是很正常的。这些现象的出现,虽然说明村民素质需要提高,但主要责任却在执政者。我们不能认为,只要把权力交给群众,他们就很自然地会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村民自治就能完美无缺地实现。恰恰相反,受利益和其他因素的驱使,人们总是希望最大程度地使用权利,尽可能地少担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明确的规范,最大限度地防止上述消极现象的发生,正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在不同的地区,划出一些条件适合的地方,进行试点。无可否认,我们的民主政治在不断向前探索,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果。例如这次换届选举中扩大民主的一些做法,地方和基层还是普遍赞成的。但是,也应当承认,和广大党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相比,和遏制用人腐败的迫切需要相比,这些举措还远远不够。即使在这次换届中,也仍有跑官要官、卖官鬻爵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刚走上新岗位,以前的腐败行为就东窗事发,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所以,改革不能停留在目前阶段,不能满足于已有的进展,仍需继续深入推进。
推进的办法,就是在面上有序进行的同时,有计划地开辟一些试点。试点可以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由中央统一规划。在试点内,允许根据改革的需要,对现有规定乃至党章的条款有所突破,其他地方则暂不允许效仿。近年来已经进行了这类尝试的地方,可以经过评估,列入试点。由中央的上述专门机构指导试点的工作,然后在试点基础上积累经验,加以总结,作为修改现有党规党法的依据,再出台新的制度和规范来普遍实行。
(临组荐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