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在困难群众中发生的比例较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应在继续加大扶持救助力度、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基层执法部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经常接触困难群众,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的理念,通过依法保护困难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指导思想上,把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困难群众是人民群众中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下岗失业和低收入人口、流动务工人员、病残人员、孤寡老人等。他们大多经济收入较低、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在与其他社会群体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而特别需要保护。基层执法部门应当把关心困难群众作为实践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上。
在价值取向上,把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困难群众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在经济状况、自身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如果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能给予特别保护,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基层执法部门应当在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对困难群众予以特别关注,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予以特别保护,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困难群众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差别,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方式方法上,把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作为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基层执法者在执法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执法就是管人,因而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人权、简单粗暴等现象。其实,真正的权威是通过公正的执法来树立的,有效的管理是通过良好的服务来实现的。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要求基层执法部门大力推行以服务为主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对于困难群众,应在以下方面给予更多关注:一是态度上更亲和。困难群众生活艰辛,心理比较敏感。基层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力戒衙门作风,真诚地尊重困难群众,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二是举证上多帮助。困难群众的举证和辩护能力较弱,需要基层执法部门在举证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成本上讲节约。困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需要基层执法部门根据情况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尽可能地降低有关费用,以保证他们能够打得起官司、享受到正常的法律服务。
在效果评价上,把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作为增强执法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从某种角度看,法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效果服从于社会效果,始终把社会效果摆在首位。基层执法部门树立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众的理念,通过公正执法保护困难群众,有利于增强执法的社会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临组荐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