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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监督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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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1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监督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本身就是监督他人的,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加上其掌握着监督的技术和知识,具有特殊的话语权。相比较而言,外部监督的难度要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内部监督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来讲,必须把内部监督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自觉地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围绕执纪办案这一行使权力的中心环节,强化程序监督,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治乱、执法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等工作岗位和重要环节,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防止权力的滥用。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合理配置。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案件检查各个环节的监督,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一整套对线索取舍权、案件检查权、处分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处置权的工作规程和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案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还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经常向党委汇报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通过自觉接受党委及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纪委班子建设,树立纪检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使各级纪委成为党信赖和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党内执纪机关和监督机关。在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下,要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健全重要案件的备案制度,完善备案程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案件、案情重大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典型案件等四种类型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向上级机关备案。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在报同级党委(党组)的同时,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委。对下级执纪办案的情况,上级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现象,纠正重向同级党委(政府)负责,轻向上级纪委负责的倾向。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主体,也是对监督权进行监督的主体。一方面,应当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另一方面,必须接受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与评价。

  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通过主动汇报工作、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等途径,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功效,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的视线之内、监督之下。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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