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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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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鉴于领导干部职务行为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必须大力推行领导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近几年,从上到下,严查猛治“乱作为”,一批“乱作为”者不但纷纷落马,而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乱作为”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们对“乱作为”的危害之大和影响之坏有目共睹,深恶痛绝。例如,备受关注的郑筱萸案,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药监局惊天腐败大案不单单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结果,也是对集中的监管权缺乏有效制约的结果。郑筱萸案说明了,领导职务行为中的“乱作为”现象不仅为数不少,有些性质还相当严重。

  然而,对于领导职务行为中的“不作为”却关注较少,往往被人忽略,“不作为”己经成为一种社会顽症,它的危害和影响并不比“乱作为”差多少,甚至在某些地方或领域比“乱作为”还要坏。惩治“乱作为”容易,根治“不作为”要难,关键是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有的虽然也定了许多个奖罚规定,若干条考核办法,但都是“软功”,甚至成为“纸上谈兵”,最后打“和牌”,皆大欢喜。因此,我们必须推行领导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从行为前的“自我控制”、行为中的“监督控制”和行为后的“惩罚矫正”入手,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行为前进行公仆意识与法治理念教育,让领导干部实现“自我控制”。通过公仆意识教育,使领导干部明白,无论自己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使领导干部明白,从人治到法治的超越,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结晶。所以,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行为中具有至上性与首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电视剧《大法官》中春江市委书记孙志的自白就很耐人寻味:在自己走向犯罪之始,如果有人吆喝一声,约束一下,那道德可能还会跑回来;如果有人管着,有人监督着,自己也会立刻明白,春江是八百万人口的春江,不是你自己的家。可没人对我吆喝,也没人给我制止。正是领导干部这种没有约束的恣意行为,注定了他们中的一部分最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

  行为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现职务行为进行中的“监督控制”。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一整套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当下,我们亟待解决的是“有法必依”的问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根据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还要尊重国际条约的规定;摆正党和国家的关系,把宪法规定的本应由人大做的事让人大自己去做,使党的决定由按法定程序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任职的党员通过自己的法定职责加以贯彻。总之,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千万不能重演那些事先拍脑袋事后补程序的怪事。

  鉴于领导干部职务行为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必须大力推行领导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才能趋于规范,建立责任政府的目标才不至于成为空话。我国需要尽快完善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加快推进塑造一个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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