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让香港回归唤起了全体中国人的热切盼望,也成为了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通过与颁布让人们在欣喜进入回归过渡期的同时不禁担心香港能否实现平稳过渡并保持繁荣;及至今日,在这些法律文件的保障下,当所有盼望和担心都转变为美好现实的回归十年后,更广阔空间、更深入层次的内地与香港合作新趋势以及法律保障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十年法律的发展不仅见证了回归以来香港的全面繁荣,更昭示了香港未来的美好前景。
一、法律基本实现平稳过渡
香港回归前的基本法律框架大致是国际条约350余部,英国制定法约300余部,香港自身的条例、附属立法1800余部,判例100余册,另外还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清朝法律和习惯等等。对于这些法律在回归后的适用,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里提出了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即香港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但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同时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制度对香港法进行审查的权力。
可是,从1985年至1996年仅仅十余年间,港英政府却在未通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了多达180余项的法律条例,通过了修改原有法律的修正案800余项,企图通过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标准的修订,阻碍《基本法》实施,打乱原有政治体制,制造混乱。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宽容态度处理香港原有法律”,在修改去除体现殖民色彩的立法用语和法律名词的同时,只宣布了港英当局制定的10余部法律完全无效,部分法律的部分条款无效,对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以及通过“本地化”将在香港适用的原英国法律转变成香港法律的达2000余部。上述对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的措施确保了法律层面的平稳过渡。
二、现有框架内的突破与变局
然而,“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毕竟是不同于内地的独立法域,两地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上肯定存在差异,如何在更细致层面上实现法律的有效沟通和协调仍然是回归十年之际需要关注的重点。
两地立法以及法律适用的差异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立法依据以及立法程序的不同,立法权限和范围的不同,适用法律层次的不同,等等。对原有社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保留带来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不可避免,两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一体化的趋势又决定了探索法律沟通协调的不可或缺,只有通过在现有框架内尽量减少两地法律内容中的差异,彼此借鉴,密切两地司法机关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律的协调、高效。其中妥善解决两地民商事法律冲突又是沟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随着回归带来的香港与内地紧密关系的飞速发展,两地经济的整合和经贸合作的密切必然地导致了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增多以及日趋复杂。关注、审视民商法律的有效沟通和更加协调,对于两地以双赢协作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活力意义更为重大。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而这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了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以及司法协助。首先,其中的管辖权问题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方面,它关系到司法主权以及法院判决、执行等等问题。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挑选法院”、“一事两诉”的现象,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由于目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缺乏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安排,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取证方面,内地与香港在调查取证领域也没有任何安排,取证难的问题突出;再次,内地与香港虽然在司法文书送达、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已有具体安排,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解决这种冲突,作为成文法体系下的内地,应该通过与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沟通协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具体的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协调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科学理解相关安排的内容及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灵活解决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大胆探索。
应该说,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进行法律沟通、协调的模式和方向已经清晰,十年之后的努力方向也已经明确,努力消除分歧,全方位地增进两地法律文化交流和法律制度层面的了解,实现框架内的突破与变局将为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三、CEPA带来合作发展新趋势
CEPA(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我国在继基本法之后,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而作出的重要法律文件。CEPA对于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对于实施香港基本法,对于密切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关系及其他各种关系,保持和推动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协调两种制度地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而基本法对一国内两种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在内容规定上也只是原则性的,在经贸关系安排上也少有具体涉及,CEPA通过对内地与香港之间经贸关系的主要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规范两地之间的各种经贸关系,推动和加强了两地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了双方的共同发展。这恰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未具体明确细化的方面,应该说CEPA的签署恰好弥补了这种不足。从这一层面上讲,CEPA完善和发展了基本法,贯彻落实了“一国两制”的精神,而且CEPA通过安排的形式,确立了一整套建立和协调香港与内地间自由经贸关系的规则,这对内地与香港法律协调关系的完善起到了示范作用,对合作趋势产生了新的影响:CEPA建立的自由经贸关系规则部分地解决了两地间在经贸领域的冲突,借此更开拓了一条除了区际冲突规范之外的解决两地法律冲突问题的有效办法,为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提供了现实范例。修改原有法律法规,增强透明度,两地法律沟通必然能像解决两地间的经贸关系那样,减少并最终达到消除两地间在司法上的任何障碍。
正确地看待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协调不仅是维护“一国两制”的需要,也是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需要。在回归的历程中,香港成为举世焦点,预言香港陨落的悲观言论此起彼落,有人更预告香港会丧失各种自由、民主受到打压、普通法制度沦亡。回归十年的事实证明了这些言论和预告的错误,香港今天自由如昔。在回归十年之际审视并促进两地法律的有效沟通,必然开启下一个十年的辉煌。
(临组荐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