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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县级人大监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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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6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一、和谐社会与制度建设
  目前全社会都在关注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我个人理解,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动态有序、人们在其间各得其所、安居乐业的社会。在和谐社会里,人与人(包括群体)之间和谐相处,不存在长期无法解决的严重社会矛盾,更不会爆发严重社会冲突。此外,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应当是和谐的,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得以维护。上述两方面保障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构建并保持社会和谐需要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保障便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因此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度建设。 在制度体系中,除了经济制度外,还有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制度。这其中,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政治制度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制度的反作用。一项成熟的经济制度也需通过法律加以固化。因此可以说,一个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及其不断完善是制度建设乃至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方面。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的监督。


    二、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大多数的社会矛盾产生于基层,如供销系统职工为社保问题上访,纺织厂职工为集资款问题上访,军转干部为工作和待遇问题上访,拆迁户为补偿问题上访等。这些社会矛盾得不到恰当的关注和处理就会引发社会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任何社会都存在矛盾,正是矛盾运动推动了社会发展。重要的是一个社会应当有若干有效的矛盾(冲突)解决机制,而这样的机制应当是融于社会政治法律结构和社会心理中的,因而是长效的、稳定的。举例来说,“信访”应当成为矛盾解决机制之一,然而由于政治结构中的缺陷以及结构中的潜规则,使得这一机制一直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放任了社会不和谐的产生和发展。在农村地区,征地问题往往因为补偿太少或补偿款被侵占等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国家因建设需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充分的补偿,不使其长期生活水准下降,否则就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城市拆迁也是如此。对大多数城市开发项目而言,矛盾的双方是开发商和被拆迁的居民,政府不应当假经济发展之名介入其中。
    可以说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由经济利益的冲突引发,政府要关注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和其他弱势群体,要改善其经济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不使弱势群体的境况进一步下滑。在国家的宏观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正的前提下,老百姓对身边的事满意了,和谐社会基本就建成了。


    三、几点建议
    1、充分落实县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实行依法治县
    按照现行宪法,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向它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因此人大的监督功能是宪法赋予的固有职能。强化、细化人大的监督,虽然也是制度创新,但不是另起炉灶,而是现有架构下的充实、完善。这就意味着与此相联系的政治改革应当有全社会的共识,由执政党大力推动,而不应有太大阻力。


    2、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在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县级人大首先要将行政权的行使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
    对行政权的监督首先表现在人事任免上。党委推荐的县级行政首长、各部门首长的人选是否合格,人大应当进行认真的审议。如发现不合格或者不合适的,应当拒绝。被人大拒绝的人选,不得再次推荐。当发现人大任命的各级人员曾经有或者正发生重大过错,如未主动辞职,应立即展开调查,必要时启动弹劾程序,以守住人事任命的最低标准。
    对行政权的监督也表现在财经事务上。行政机关有义务严格遵守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案,如有任何项目需增减或者项目预算出超,应立即报告人大,请求批准预算修正案。未经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属于“挪用公款”的严重犯罪行为。对重大工程的上马,人大应有否决权。税收征管也应当是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机关应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总之,县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应置于人大的有效控制之下,以杜绝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滥用、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的情况。
    对行政权的监督还表现在事权上。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职权和责任对相应政府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规划和计划进行审议,对其中的问题提出质询,也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质询,可以形成决议案,要求行政部门执行。


   3、加强对内务司法机关的监督
    县级人大要落实其对内务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这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职责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滥用会对社会造成更普遍的损害。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应当经常化、公开化、实质化,真正起到以民主制约国家机器的作用。其次,县级人大应完善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是事后监督。人大应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等司法黑暗的追究上,以维护社会正义。


    4、改善党的领导和县级人大的自我监督
    根据宪法,县级人大是县级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执政党应当始终通过主导县级人大实现党对县级区域的领导。执政党通过主导县级人大,将其集体意志转化为人大的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对县级区域的领导。
    人大决策实行完全民主原则。在人大内部,普通代表、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主任之间一律平等,只有岗位不同,没有职务高低。任何决议须由人大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多数通过而产生。人大正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人等的职能相当于会议召集人,除此之外,没有超出其他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千头万绪。突破口在于落实县级人大的监督功能,实现县级法治社会。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党的宏观领导下,在基层推行政治改革,不会引起大的社会动荡,局面可控,从而以较小的代价实现民主、法治;另一方面,这种基层的民主实践将使全体中国人摆脱落后的专制思想观念的束缚,从而改变全民族的精神风貌,为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澧县人大常委会 )
  (作者:姚大曰) 
  (编辑: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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