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主推荐,严把“推荐提名”关,主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民主推荐的原则。《干部任用条例》第10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方式主要有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坚决反对过去那种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多种推荐方式“一锅煮”的做法代替《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的两种方式,必须坚持根据两种民主推荐方式的统计综合情况与被考察单位党组织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的原则,一般应以推荐票数多的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坚持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条件。在组织民主推荐时,要事先贴出民主推荐预告。明确被推荐职务及担任此职务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如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党校培训以及专业知识等等,使参与推荐的同志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要保证参会比例,参加民主推荐的层面要宽,代表性要广泛,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二层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等等。要坚持程序,制定方案、推荐预告、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统计分析、汇总汇报等程序不能少。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坚持推荐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明确推荐者的责任。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推荐,都要明确相关的连带责任。组织推荐干部失误,除了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集体的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失察责任。其次,明确组织的责任。组织召集民主推荐的领导干部,未坚持民主推荐的原则和程序的,要追究考察单位的组织责任,以及组织部门考察人的责任。
四、坚持严厉惩处“推荐提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少数领导干部推荐“跑官要官”的干部或为其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按程序和要求组织民主推荐的组工干部,要加强教育,予以黄牌警告,严重者要责令调离组织部门;对民主测评中搞非组织活动,或搞贿选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处。
(作者系中共安乡县委书记张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