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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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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8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为保障乡镇财政基本支出,规范乡镇财政管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建立覆盖城乡公共财政的体制,石门县在总结完善上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最近出台了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明确体制改革原则。在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重点支出、保社会稳定,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创新、促结构调整、促财力均衡前提下,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统筹平衡、适当倾斜的原则,新体制按照“确定收支范围,核实收支基数,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标准补助,税收分类共享,预算综合平衡,一定五年不变”的方案实行。

    二、合理划分收入范围。乡镇国、地税收入不计入体制基数,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全额上缴县国库,契税、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全额上缴县国库,乡镇协助征管。收入分成上,烟叶税90%返还乡镇;茶叶税收以2006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额返还乡镇;乡镇单独引进并进入开发区或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按该企业缴纳县级所得税收分别给予60%和40%的分成;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并进入开发区或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按该企业缴纳县级所得税收分别给予乡镇50%和30%的分成。

  三、科学界定支出基数。支出方面根据“人员经费按政策、公用经费按标准、专项资金按项目”原则确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认可并由财政供养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公务费、社会保障缴费等按现行政策标准核算:医疗保险按基本工资总额的6%,大病互助按42元/人,生育保险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安排。提高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公务费标准,交通费按乡镇在编实有车辆安排,有编有车3万元/辆,有编无车按2万元安排。在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方面,离退休费、抚恤金按实有人数和国家政策据实打足,住房公积金按基本工资总额5%的标准安排。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退职村干部、五保户、优抚对象等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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