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是一个拥有88万人口的农业大县,共有行政村(居委会)471个、农民党员*名。中央作出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决定后,该县在加速推进全县86个项目村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开会座谈,先后十易其稿,制定了全省第一个村级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明晰产权,确保建得起也管得住。考虑到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县大部分项目村的建设规模都超过了90m2的标准,并且筹资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如果按照上级文件的原则性规定,将所有投资划为国有资产,显然不利于调动基层筹资的积极性。因此,该县创造性地提出:村级活动场所的产权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除国家财政、乡镇及乡镇以上部门和单位的投资外,其他投资一般划为村集体资产;活动场所建成以后,要办理标注国有资产份额的集体房屋所有权证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保管,未经县财政、农经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活动场所的资产。这样,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一卖了之”、随意处置等现象。
二是明确职责,确保管得住也管得好。针对以往村级活动场所管理主体、管理责任不是很明确的问题,该县研究提出了县、乡、村三级共管模式,即县委组织部牵头指导协调全县村级活动场所运行管理及阵地布置工作,县财政、农经部门分别负责全县村级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监管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村级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工作,村支部、村委会负责对本村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该县还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纪律责任、管理使用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减少了可能存在的“漏管”、“空管”现象。
三是健全制度,确保管得好也用得好。为了避免村级活动场所资源闲置,该县对活动场所使用工作作出了详尽规定,如要求定期向党员群众免费开放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设施,依托活动场所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工作日期间提供各种便民惠民服务,禁止开展与村务管理无关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建立健全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并详细做好活动记录。该县还规定,在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及党员群众正常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村级活动场所开展有偿经营和低偿服务,以减轻村级活动场所的运行负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来源:澧县)
(编辑: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