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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互补 三轮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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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8日  来源: 原创调研    点击次数:

 

――安乡县探索实行“三位一体”组织模式

中共安乡县委组织部


  近年来,湖南省安乡县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实行了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组织模式,有效整合了村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村民委员会的群众优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优势,实现了优势互补,共利共赢,三轮驱动,产生了“2+1>3”的组织效益。

  实施缘由:长期以来,村级党组织主要靠收取“三提五统”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为群众提供服务。农业税取消后,村党组织日常运转主要靠有限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支撑,“无钱办事”矛盾凸显;广大农民群众虽然市场意识越来越强,对村党组织的依赖性减弱,但对村级党组织提供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村级组织整体功能不强,已到了非收不可的地步;有的村委会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从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上改变这一现状。实行“三位一体”组织模式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村级工作的现实问题。2003年,安凝乡新兴堡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受到了农民朋友的普遍欢迎,社员不断壮大,服务领域越来越宽。2005年村支两委换届中,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呼吁合作社的领导成员进入村级班子,参与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安凝乡党委充分尊重群众意志,首次在新兴堡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试行了“群众直推、党员直选”的选举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导成员成功入选了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级班子空前团结,干群关系融洽,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安乡县在总结探索这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将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对接,找准了共同发展的契合点,制定了《关于实行“三位一体”组织模式的意见》,探索实行 “2+1” 组织模式,实现了村级组织三轮驱动、优势互补、和谐统一。

  主要做法:一是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支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安乡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较系统全面地规范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指导性、操作性强。县委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农村、农户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条件成熟的村先期试点,典型示范引路,辐射带动全县各村。目前,已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56个,涵盖了全县20个乡镇,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和销售业,成社员;把专业合作社中的优秀党员培养成村干部,进而加大培训培养力度,为“三位一体”的实施建好了充足的人才库。近两年员980多户。二是大力实施“双培”工程。“三位一体”运行机制的成功实施必须以拥有大量品行好、致富带富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优秀人才为基础,因此,安乡县大力实施“双培”工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养成党员,把农村党员培养成专业合作社来,全县共培养了48名专业合作社社员加入党组织,把125名年富力强的农村党员培养成了专业合作社社员,把32名农村党员合作社社员培养为村干部。三是依法进行民主选举。该县以《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为准绳,采取“直推直选”或竞争上岗的方式,将“三位一体”主要负责人先通过“海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再通过党员选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最后经全体社员投票成为董事长。村党组织、村委会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村干部和专业大户通过选举成为合作社的领导成员,村民是合作社成员,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委员和合作社领导成员相互兼任。四是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利用年终总结对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对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的村干部予以诫勉或调整。近两年来,全县共有220个村的480多名村主要干部接受了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调整了村干部18人。

  初步成效:一是建强了农村基层组织。一大批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成为了致富领路人,一大批经济能人、致富能手进入村级组织领导岗位,“三位一体“组织负责人公信力有效提高、驾驭力和致富带富能力有效提升,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效增强。2007年,全县“五好”村党支部的创建率达到了80%。二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三位一体”模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推进了农村发展。近年来,安乡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的农户,年户均增收380元。三是精简了村干部职数。由于交叉任职,村干部职数相对减少,权力资源得到了合理分配,据统计,各村均可精简村干部2-3名,极大的降低了工作成本。四是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对接后,村集体资产有了明晰的经营主体,有利于村级组织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各村的章程都明确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特别是规定分配给社员的比例,不能低于收入的60%,农民可以从合作社的收入中分到利益,有力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来源:安 组)
  (作者:刘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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