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人员观念没有转变。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思想保守,依靠政府就业的心理依然根深蒂固,观念陈旧,对计划经济的就业体制依恋较强,再就业时未摆脱传统的观念,往往表现对未来的工作条件期望过高,挑三捡四,习惯于那种一次就业定终身,十全九美的工作。他们中大部分是进入社会职业声望较低的传统零售、服务业以及过去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苦、脏、累岗位或是临时就业岗位,与原先“国企工人”的福利保障和社会地位有落差,再加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40、50岁”下岗失业人员,更加重了他们的自卑心理和失落感。由于他们择业观、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很难就业,有的即使就业,由于观念没转变,很快再次下岗。
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在经营选项上缺乏服务和指导。他们本小力单,不善经商,尤其在经营选项上出现盲目从众“跟风跑”的现象,这种超出市场一定容量的经营项目,往往进入者多,被淘汰出局的也多。二是缺少资金。由于缺少资信担保,无法获得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靠现有的小本经营,多半仅够维持,要想增加投入把生意做大做强很难。三是税费负担仍然过重。从中央到地方虽有减免税费的原则规定,但实际享受优惠政策的只占少数。四是缺少经营场地。在创业中,自有场地或享有政府提供低价摊位的很少,造成无照经营的比例居高不下。他们中不少人受本金所限,无照经营,占道经营或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用做经营场地等行为,都会同城市各项管理规定发生冲突,在社会上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和矛盾。五是技能偏低。有很多企业机器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需高薪聘用专业技术人才,但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不懂技术,有岗无法上,影响了他们重新上岗,即使短期培训,他们也很难掌握技能上岗。
三、劳动市场管理不规范,就业渠道不畅。有些用人单位严重违背《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廉价大量招用外地劳动力,从而缩小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空间;有的企业在招工时,根本不到劳动部门进行用人登记、备案,私拉乱招,随招随退;有的中介机构也非法中介,以外地招工为名,钱到手人却走;有的收取抵押金,如若没有按“厂规”提前离开企业,抵押金就白瞎;有的企业不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刊登、播发、张贴用人广告,甚至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用人广告,造成劳动力市场混乱和欺诈行为现象不断出现;很多企业根本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由于管理没跟上,使劳动力市场管理失控,有碍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思想认识不端,落实政策难。国务院制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是针对一无经营经验,二无经营资金,三无生活能力的“三无”人员,但有些经营者钻政策空子,改头换面或借证经营,如有的企业,按政府规定,若吸纳了多少下岗失业人员,便可享受某些待遇,老板便乘机钻空,挖空心思去找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将下岗失业人员的证件弄到手,骗取优惠,顶名减免税费,给相关部门工作增加了难度。有的下岗人员,过去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有了稳定收入,也申请领取优惠证,造成一些不符合下岗就业人员也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得到小小的恩惠,将优惠证借给他人使用,给相关部门造成管理麻烦。有些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致使一些优惠政策成为一纸空文,也影响了再就业工作的进程。有些自收自支单位本身困难较多,收费少了自己职工的工资无法解决,所以在执行政策时经常打折扣。
(来源: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