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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扶助生活困难党员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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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7日  来源: 原创调研    点击次数:

 

  按照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的要求,目前很多地方都深入开展了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救助工作,使生活困难党员切实感受到了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搞好扶助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才能保证扶助工作不跑调、不走味。

  一是正确处理好组织引导和自愿捐助的关系。目前扶助金募集的主要来源是党员捐款,对于党员捐款,应本着两条基本原则进行:首先强调党员自愿。不搞强求,不定指标,不能以捐款的多少评价党员的现实表现。其次要注重组织引导。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宣传扶助工作的目的意义、组织集中捐赠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物质条件比较好、有能力有条件的党员,自觉主动地为生活困难党员捐款捐物。

  二是正确处理好组织扶助与党员自立的关系。在扶助生活困难党员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三条:第一,注重激励。扶助生活困难党员的主要目的,是要体现党组织的关怀与温暖,让生活困难党员感到党组织没有忘记他们,是要让党员看到党是一个团结的整体。因此,在扶助对象上,主要扶助那些生活上确有困难、思想进步、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第二,注重造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给钱送物只能解决一时之难,引导党员自立才能解决根本问题。笔者认为,扶助工作的成效不是体现在扶助了多少党员,而应体现在使多少党员摆脱了困境、走上了自立自强之路,减少了多少需要扶助的对象。第三,注重扶志。要通过深入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这部分党员正确认识改革发展的形势,正确认识暂时的困难,增强自主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三是正确处理好关心扶助与严格教育管理的关系。对生活困难党员,既要关心扶助,又要严格教育管理。尤其要注意把握的是:对生活困难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服从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上不能放松;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即使生活比较困难也不应当纳入扶助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样要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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