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同时也为司法行政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这就为司法行政工作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具体任务。笔者围绕妥善处理农村社会矛盾这个主题,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化司法行政工作资源,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汉寿县实际情况,作了一次初浅的探讨和思考,为司法行政工作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履行新的使命。
一、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走势
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伴随这五大建设过程中,相应的矛盾纠纷将呈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纠纷是客观存在、不可回避的。只有遵循矛盾规律,及时发现矛盾,认真分析矛盾,才能妥善解决矛盾。
(一)在发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整高效的产业体系,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广大农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大胆探索,找到了产业化经营这条发展现代农业的路子。近年来,一大批具有竞争力、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了更多的实惠。汉寿县已初步形成了黑杨产业、珍珠产业、 藠头产业、苎麻产业等八大产业集群,构成了公司、基地、农户三结合的产业化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然而,在产业化进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伴相随,束缚了企业和农民的手足,遏制了产业化发展的步伐。突出表现的有:1、企业与农户在农产品收购中品种、质量、价格的争议;“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单方毁约、部分违约纠纷。2、企业与乡村组织、周边农户之间的矛盾,主要有征地、拆迁、基地建设、土地补偿、农民用工、环境保护、损害财物等方面的问题。3、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上存在着工资待遇低、拖欠工资、劳动时间长、劳动安全没保障、虚假广告宣传、退单退货等现象。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常因合作无章程或者不规范发生的经营矛盾、退伙纠葛、分配争议。汉寿县广源麻业是常德市十大农业规模企业,每年收购、加工苎麻达300多吨,产值上亿元,带动了汉寿苎麻产业的发展。由于企业效益好,周边农民红眼了,当地四方组的村民便提出增加土地征用补偿。在厂方未满足要求后,组织群众围堵厂区大门,推倒围墙,阻止工人上班等过激行为,引发了企业投资者与村民和村干部的激烈矛盾。
(二)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这是中央、国务院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对农业结构调整做出的整体要求。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到传统农业和农产品的改造、改良、优化、升级的实践,用他们的劳动和智慧,生产出了适应市场要求的优质粮食、优良畜牧产品、风味水果、绿色蔬菜、美味鱼虾,不仅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又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同样,各种矛盾纠纷在结构调整中应运而生,甚至层出不穷。第一是在新产品的引进、农技人员的聘任、新技术的运用、投资项目的建设、荒山洼地的开发,大量地存在着合同争议、伪劣产品、假冒技术、金融借贷、土地争议、投资亏损等大量的矛盾纠纷。如岩汪湖镇五美村引进的200多亩新品种萘梨,两年后结出的果实既小又酸,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第二是在建立农村现代流通、新型营销体系中的矛盾。政府实施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化“农家店”,开始在农村普遍推广,农村经纪人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联合、合作经营的步子在加快,由此出现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经营模式的激烈碰撞,规模化经营与分散经营的冲突,导致了许多不正当竞争事件、场地争夺事件,群体性报复伤害事件,排挤外来人员经营事件。第三是行政管理中统一实施引发的矛盾。一些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为了突出政绩,急功近利,不顾当地实际,农民是否愿意,统一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集中开展山地开发,一刀切推行规模化经营,强制推行亮点工程,造成了乡村干部与农民的隔阂,为新农村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农民进城务工是实现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渠道,是许多青年、中年农民的第一选择。有些务工农民通过资金、技术积累,回到家乡办厂、经商,成为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点,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目前劳资关系中,投资经营者占主要地位的现实情况下,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没有保障。他们因企业管理者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因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简陋,管理松懈,安全事故频发;因企业老板任意拖欠、扣发工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企业投资者低廉使用劳动力,医疗等福利纠纷时常发生。正是由于农民工处在被动地位,打工之路充满了艰难,付出的是超常的代价。汉寿县法律工作者,为全县近10万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帮助,每年处理财产、人身权益纠纷100多件。仅在广东东莞市的汉寿籍农民工达5000余人,太子庙、崔家桥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年以来就前后11次主动到东莞,为该两个镇的农民工解决工伤、交通事故,拖欠工资纠纷15起,为他们挽回损失110多万元。
(四)农村在招商引资项目引发新矛盾。引进投资搞开发、促发展,是新一轮农村建设的热点。把外来资金、技术与本地资源有机结合,是建立农村“一乡一品”,加强水利等基础设施改造,构建农村公益体系,是最有发展前景的有效办法,许多地方因此而获得发展先机。在招商引资过程面临的矛盾挑战,首先遇到的是与投资方在项目谈判、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土地使用等方面,由于资金不到位,技术不配套,土地补偿偏低,合同签订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的投资方与开发者的争议和纠纷。有的投资者投机经营,甚至虚假投资,卷走资金,逃之夭夭。导致设备闲置,土地荒芜,经营瘫痪,继而引发合作者、入股人、务工人员、当地农民的群体性争议,甚至闹事事件。其次是涉及当地农户的房屋拆迁、宅基地落实、承包土地调剂、农民安置,乃至坟墓迁移、排水、相邻纠纷接踵而至。再次是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亏损,生存难以为继,不得不关厂停业,许多后患问题留在了乡村,基层干部疲于应付。如龙潭桥乡某村招商的云南投资商,在该村创办了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被人多次敲诈等原因,被迫停业,于去年将20多万元红砖预售款全部卷走,被骗群众找不到老板,100多人将矛头直指乡政府,导致激烈的群体性争议。
二、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妥善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农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挑战。整合司法行政职能,优化各项职能资源,构成严密的防范和处置体系,多头并举,多管齐下,矛盾纠纷就可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农民安居乐业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一)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从治本上预防农村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有其多种因素,法律素质的强弱、法治水平的高低,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法制宣传教育要瞄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紧扣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农民务工、招商引资等重大建设领域,迅速跟进,准确定位,以求得从宏观整体上预防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首先是建立一支专业和业余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在进一步巩固现有县乡宣传教育管理指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支县、乡、村三级人员相结合的专业队伍,建立一支老、中、青组成的自愿者业余队伍。专业队伍吸纳法律工作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村级基层干部;业余队伍可聘请老退休人员、老党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年农民、青年学生。两支队伍具有知识、经验、年龄的优势互补,专业和业余的有机结合,达到宣传教育的最佳效果。其次要注重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制文明的传播。要从传统的学法律条文、讲处罚规定的方法中摆脱出来,改变机械的、教条的应时应景宣传,把重点放在培养农村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崇尚法律的风尚。通过开展各种法治文化活动,在参加喜闻乐见的法治活动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思想的熏陶。可以说,这种浓厚的法律文化的确立之日,就是农村各矛盾纠纷的有效防控之时。
(二)以人民调解为主体,标本兼治处置农村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以“东方之花”的声誉,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以简便、实用、高效率、低成本为特点,成为许多农民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但是,很长时间以来,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显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汉寿县有3000多个调解员,近三年来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维持在2000起左右,比县法院同期受理的民商案件低40%,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必须切实扭转这一局势,加大力度,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处置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一是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纵向建立以村(企业)调委会为主的县、乡、村三级既联合又分级的调解机构,横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调委会、调解中心。各个调解组织至少要保证一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组织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纠纷协调处理工作。报酬实行工资制,兼职及业余调解员实行补贴制,由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解决,保障调解人员有一定的待遇。二是规范调解组织的工作,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培训、纠纷登记、排查、回访、统计、工作考评、奖励等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按照《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克服工作的随意性,避免不分是非,各打五十板的折中做法。特别要注重调解协议的制作程序,做到要素齐全,用词准确,责任具体,当事人签字盖章,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做到与法院审判的有机衔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三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调机制。着重解决重点部位、重要时期、龙头企业、重点工程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建立纠纷预报、纠纷排查、专项整治、联合调处、建档备案五大内容的纠纷预调机制。一旦出现重大纠纷苗头,立即启用预调方案,防止纠纷激化,避免酿成严重后果。
(三)以法律服务为后盾,从治标上解决农村矛盾纠纷。首先是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大法律服务资源,建立纠纷联席调处制度。由县级司法行机关组织,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处置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第二是积极开展个案纠纷法律服务。凡是通过人民调解没有解决或人民调解不能解决的纠纷。法律服务要及时跟进,采取宜证则证,宜调则调,宜诉则诉的办法,多种法律服务手段彻底解决单个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帮困促农措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困难人群,大部分困难群众是农民,法律援助的重点就在农村。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做到应援尽援,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法律援助机构要向农村延伸,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建立乡镇法律援助站,保证困难农民就近获得援助,减少疲于奔波之劳苦。要提高办案质量,严格实行定人定案责任制,领导追究制,确保受援案件优质、高效结案,让每一个受援对象忧虑而来,满意而归。
(汉寿县司法局局长 王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