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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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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1日  来源: 原创调研    点击次数:

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最近,我们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表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广泛重视,在强化领导干部监督,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问题透视:“四难”严重制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我县以制度建设和计划管理为基础,以严格工作程序、坚持评价原则为手段,以创新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尺度为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权责对应,全面、历史、辨证地评价领导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调查发现,我县在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
、经济责任难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是指如何界定原任责任和现任责任、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等。一方面,单位“一把手”虽然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但只要其本人无违规违纪行为,即使任期内单位经济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也无法追究“一把手”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某些环节上既有“一把手”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往往很难界定个人应负责任的多少。另外,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也无明确标准界定。

    2
、审计评价难到位。审计评价是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对其履责情况做出的结论。它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也是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评价往往太原则,不具体、不到位,目前大多数的审计评价,成绩讲得多而问题讲得少。正面评价部分一般从宏观决策方面、财务管理方面大篇幅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并列出一系列具体表现,对存在的问题则避重就轻、点到为止,一般阐述为“某某同志作为单位‘一把手’(或法人代表),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即使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也以分析客观原因为主,对被审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没有从主观上进行深入剖析。在对被审计责任人个人廉洁自律进行评价时,往往阐述为“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帐面没有发现某某同志个人有不廉洁的行为”,或者阐述为“对单位的违规违纪应负领导责任,但难以确定个人有不廉洁行为”。

    3
、审计成果难运用。一是审计成果本身难以运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到位,只是原则性地将被审计责任人的责任归类为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等,对责任大小、问题产生的背景、影响因素、责任性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管理能力、工作实绩、功过得失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分析和评价。对一般性违纪、严重违纪、触犯法律以及政绩缺乏统一的标准去认定,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无法根据这样的审计成果对干部作出判断,使审计成果的运用大打折扣。二是审计滞后。离任审计中,往往是先研究决定被审计经济责任人的升降去留,再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有的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在审计进点前就已经到新的岗位任职,这样的审计无疑是“马后炮”。三是审计成果运用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使用还存在脱节的情况。审计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没有实际意义,使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

    4
、相关部门难配合。一是参审部门关系难以协调。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机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各有各的工作安排,统一起来难度很大,审计部门为了按时完成任务,有时只好唱“独角戏”。二是执法部门之间不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过程中,可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大量线索,但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发现许多涉案线索,但缺乏有效的手段将违纪事实查深查透。

   
二、原因分析:“四缺”是影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效的主要根源

   
存在上列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1
、缺乏健全的评价指标体系。目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办、国办颁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经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没有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不同特点,从而导致审计评价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价、界定随意性较大。

    2
、缺乏分类细化的评价标准。领导意味着责任,权利意味着风险。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有重要责任,如其职责履行不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时,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审计对象所处的行业、所在地区及其经济责任不同,对其审计评价的指标和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从县以下来看,主要有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县直部门领导干部和企业单位领导干部三类,因而对其审计评价也需要分类考评,而现在没有分类细化的审计标准,评价时只能通过主观判断。

    3
、缺乏科学严谨的计划管理。调查中发现,难以列入年初审计项目计划的主要是离任审计项目。一是年初对当年拟调的领导干部没有可预见性,调整干部时,从考察、研究到离任大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只能临时下达审计委托。二是“先审后离”容易暴露组织意图,既会使一些领导干部人心浮动,也有可能会给人事调整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因素。三是党委、政府换届等大幅度人事调整,审计机关不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全面的审计,而换届时调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又不可能长期“空岗”,势必造成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干部“先离后审”。四是少数已调整任职的干部,组织部门原来无意安排进行审计,当有群众来信来访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其有违纪违规行为时,临时“补办”审计项目。由于没有加强计划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先离后审”。

    4
、缺乏审计结果的运用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运用审计评价结果,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但目前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没有具体的运用办法,这样就难以从制度上保证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以致出现审与不审一个样的情况。

   
三、对策探讨:“四制”是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措施

   
为了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扎实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制定针对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其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业绩,明确经济责任,把较抽象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具体化,通过数量特征和质量关系的分析,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是求事地评价。首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体现相关性原则,应当与审计评价对象不同类型相适应。比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领导者等等,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责任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其次,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体现经济责任为主的原则。因为,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者实施监督而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和评价的是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重点是直接经济责任和主管责任,这是由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决定的。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系统化、规范化,指标选取应与财政部颁布的相关经济指标相吻合,全面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权责对等、机制制衡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
、制定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新的审计监督形式,对规范与制约各级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的经济行为,已经产生了良好影响。目前,
应尽快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指南,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评价标准,使之与现行审计准则相适应,其关键就在于要使审计内容、操作程序、方法体系以及部门协调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把区域经济发展指标或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益性情况,经济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以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评价的重点。依据以上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分别确定好、较好、一般、较差等次,并由此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干部管理、监督、使用的可靠依据。对以上各项分别进行评价,确定等次,并以此进行结论性综合评价。

   
3、制定具体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如何,关键还是体现在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上,要把审计结果的运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范到各个工作环节中。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果事关审计、组织、纪检、监察、被审计单位等诸多部门,审计机关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完整的报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审计结果与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对那些履行经济责任不力、违反党纪政纪、贪污受贿的领导干部坚决予以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业绩考评、任用、调任、奖惩、免职、辞职、解聘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组织部门提交前,不得下达任免决定,待审计结果出来后,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要做到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未完成的不研究、不任免,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真正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关口”。要将审计结果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档案;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通报、专题汇报、向社会公布、向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移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或问责措施。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协助落实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被审计干部所在的部门或单位也要在落实审计决定、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全体干部进行教育的客观依据,要注意和善于分析审计结果,掌握干部思想状况和倾向性问题,尤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的宣传工作。对政绩突出、廉洁勤政的干部,要积极表扬,而对那些普遍性、多发性的典型案例,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有针对性地借助于适当形式在干部队伍中开展批评教育活动,发挥警示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同时,还可以试行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4、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2005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省委要求,在三年内逐步做到先审后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重点是要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进入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在年中实行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并及时报上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三年必审”的原则。组织部门在确定审计对象时,既要考虑审计那些掌管钱物较多,有较大钱物支配权的单位领导,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领导,也要注意百姓反映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单位领导。在拟调整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委托机关应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试行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做法,做到有动必审,从而避免“带病上岗”。在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要改变过去主要采取的“离后审”,克服时间上的滞后性,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口”前移,以任中审计为主要形式,在审计机关人力、经费、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将任中审计与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结合起来,做到审计结果共享。这种方式需要相关部门有效协作,使审计不仅能达到评价监督领导干部的目的,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揭露出来,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避免或少受损失。

   
同时,要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培养造就多层次、高水平的审计干部队伍。要全面推行公开选拔制度,加大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与审计职责相适应的审计准入机制。要严把进人关,对不具备审计业务技能的工作人员,要从严控制,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审计机关要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避免“走过场”。

  (来源:石 门)
  (编辑:朱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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