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本单位各项工作。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原则
1、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基层党组织工作;
2、必须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并进行革新和创造,改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
3、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
4、必须立足于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注重解决基层组织保障和活动场所等问题。
(五)基层党组织建设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1、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
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执政基础在基层,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在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越是需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首要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要引导和帮助广大基层党员、基层干部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自觉用这一理论体系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好这次学习实践活动。
2、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大组织制度改革创新
(1)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激发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意识,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增强基层党员的参政议政能力。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信息发布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要继续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规范和细化党内民主程序,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落实。
(2)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实行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方向,是增强党内选举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要推广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使选举出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既让组织满意、党员满意,又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让群众也满意。二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在基层党组织中进行直接选举的范围。要对乡镇党委直接选举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精心组织试点。三要规范选举程序和方式。推行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公示制度;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完善党内选举投票方式;要正确对待选举结果,把实现组织意图同尊重选举人意愿统一起来。第四,加强各级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
3、着眼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坚持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农村党建。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深化“三级联创”活动,突出抓好经济相对贫困、工作基础薄弱村的党组织的建设,特别要选好村党组织书记;大力选派优秀年轻机关干部到村挂职或任职锻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切实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逐步解决村级组织干部队伍后继乏人问题,探索建立村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进力度;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使用。
街道社区党建。要紧紧围绕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构建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驻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内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格局,增强城市基层党组织凝聚党员、凝聚群众的功能,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要紧紧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巩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成果,扩大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覆盖面,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新社会组织党建。要紧紧围绕协调利益、化解矛盾、规范服务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行业规模较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工作基础较好的律师、会计师等行业为突破口,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加强新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党建。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加强机关和学校、科研院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这些领域和单位的党建工作水平。
4、着力于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
在按照地域为主、单位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要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更加务实管用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所有领域的广泛覆盖。要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促、双向受益、共同提高的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格局。要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作贡献、当表率的良好风气。同时,要发挥基层党建辐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5、加强和改进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责任制
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制度、党委常委会定期讨论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健全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开展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
(六)党组织设置、变更及撤销
党组织的设置、变更及撤销总的按照党章的要求办理。
1、党组织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根据省委组织部答复意见,下列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变更一般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1)中央、省属驻常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2)市直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3)市管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4)市管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
2、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原则
2004年12月6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了9条基本原则:
(1)按照党章和党内相关条规,原则上与上级对口单位党组织设置相一致;
(2)市委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及其他机构(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立党的机关基层组织;
(3)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正处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原则上设党组。市政府其他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一般设党的基层组织,个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下属单位较多且下设有党委或党支部的可设党组;
(4)人大、政协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设立党的机关基层组织;
(5)法院、检察院设党组,政法其他单位可设党委;
(6)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党的基层组织;
(7)人民团体设立党组;
(8)党组织设置以后,党内职务按设置类型配套;
(9)没有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类部门、机构、单位的机关均按党员人数、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实际,设立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
3、设置与变更程序
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党员人数、理由、组织设置或变更计划、所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数和人选);上级党组织研究审批(党委可直接审批支部,总支部需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后发批复,批复内容包括组织设置全称、隶属关系、党组织组成人员名额、产生方式、候选人);需选举的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4、变更、撤销的条件与要求
原党组织因单位更名、或因工作需要设立新的党组织,应及时变更。
原党组织因单位撤销、或因党组织调整并入别的党组织、或因重新组建党组织,应予以撤销。
党组织变更与撤销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设立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都应当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人数不足3人,可就近与其他组织建立联合支部;
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选派党建联系员,开展党的工作,抓紧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
6、社会中介组织、民办社会团体党组织设立
社会中介组织、民办社会团体党组织组建工作办法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同。但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们大多依托一个政府部门。因此,部门党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
主管部门要利用业务审批、资质审核等工作联系,积极承担组建党组织的责任;
有行业协会的要抓紧建立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作用,抓好党组织组建工作;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和辖区内的社会中介组织、民办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组建工作;对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不紧的社会中介组织、民办社会团体,要为主抓好组建。
(七) 基层党组织换届与选举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原则、代表的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选举的实施、监督和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党的基层组织,包括与基层委员会同步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必须按规定时间换届选举。按期换届,是对一段时间工作的总结和部署,是实现基层党内民主、促进班子建设的有效途径。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基层组织选举差额比例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2、 基层组织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到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4、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
一是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行为。
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5、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选举,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
(2)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一律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是第一次选举的补充。因为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了应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已经取得当选资格,只是由于应选名额所限,才进行重新投票的,所以,不必再要求得赞成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只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3)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6、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下列人员因工作调动、退(离)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后,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比如:党的地方委员会有个别委员出缺,一般可采取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的办法补齐委员数额。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7、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委员的程序一般是:
(1) 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2) 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8、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
(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3) 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10、上级党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应注意的问题
党章第13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各级组织在行使这项职权时,一般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上级党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
(3)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调动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是工作需要;二是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数额应有所限制,在下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11、基层党组织选举应注意的问题
(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为基层党组织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2)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4)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5)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不能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6)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7)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八)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管理和乡镇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审批工作
1、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管理
(1)管理权限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书记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免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主要程序为:酝酿、衔接、集体研究、市委组织部考察、区县(市)委全委会表决、区县(市)委呈报市委组织部研究、谈话、发文到位。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免实行上管一级,有利于正职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异动,有利于保证素质和结构要求。
(2)管理办法
①从严控制异动人数,确保乡镇党政正职队伍相对稳定
乡镇党政正职异动,主要指离开乡镇党政正职队伍,乡镇之间交流、乡镇长重用为书记不计算为异动面。乡镇之间平职交流原则上应在一地任满一届。总的要求是,乡镇党委书记届内异动面一般不应超过其总数的50%。
因市级以上委派、市级以上调任出缺、死亡出缺、受纪律处分不宜再担任本职、重大疾病或伤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安排乡镇党委书记的,不计算为异动面。
除上述情况外,每年异动的乡镇党委书记人数应从严把握:乡镇在10个左右的(武陵区、津市市),每年异动不超过2人;乡镇在20个左右的(安乡县、石门县、临澧县),每年异动不超过3人;乡镇在30个左右的(鼎城区、澧县、汉寿县),每年异动不超过4人;乡镇在40个左右的(桃源县),每年异动不超过5人。每年乡镇长异动人数应不超过乡镇党委书记异动人数的50%。
②大力选拔优秀人才,进一步优化乡镇党政正职队伍结构
注重选拔年轻干部、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文化层次较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党政正职队伍。每次乡镇党政正职异动时,要优先安排符合结构需要的干部,力争保证换届时对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等结构要求。不能满足结构要求的,要适当调整异动方案,或者预留一定异动指标。
③落实激励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对连续担任乡镇党政正职10年以上且任党委书记5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乡镇党委书记解决副处级待遇”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三级联创”活动,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市、县每年对乡镇党委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情况进行考评,建立台帐,对年度考评中被授予“五个好”乡镇党委的,视为表现优秀。乡镇党委书记申报解决副处级待遇时,近三年其任职的乡镇党委必须被授予县级以上(含县级)“五个好”乡镇党委称号。
2、乡镇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审批工作
乡镇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酝酿。区县(市)委根据上级关于乡镇换届的精神,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人事安排初步方案。
(2)衔接。主要就人事安排原则、乡镇党政正职配备、换届人事安排初步方案与市委组织部衔接。
(3)区县(市)委研究。市委组织部原则同意后,各区县(市)委按程序研究确定。
(4)考察。市委组织部对拟任乡镇党委书记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后,各区县(市)召开全委会表决乡镇党政正职人选。
(5)呈报。呈报材料:①请示一式二份;②乡镇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一式十份;③提拔重用的乡镇党政正职的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
(6)市委组织部联合审批。由分管部领导牵头,基层党建办为主,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监督科配合,联合对人事安排方案进行审查,报部长同意后,由基层党建办办理审批手续。
(九)农村点村工作
1、工作任务
党的组织建设。加强点村班子、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农业产业建设。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着力实施产业兴村,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开展扶贫帮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
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村容村貌;
农民素质建设。大力开展农民培训教育,培养新型农民;
乡风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新生活,营造先进文化氛围;
队员自身建设。加强教育管理,要求队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联系群众,深入实践,扎实工作,全面提升素质。
2、办点方式
确定部分村作为市委农村点村,市直及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作为后盾单位,在后盾单位中明确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由组长单位牵头,在后盾单位中选派工作队员,组成市委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
市委点村由市委常委、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政府副市长等市级领导联点,形成领导联点、部门包村、队员驻村的工作格局。
实行多点合一。对农村基层党建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帮扶点实行有机整合。点村重点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省级贫困村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