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干部审查
干审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具体政策也很多。简单地说,做好干部审查工作的标准有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里主要简单介绍平时工作中遇到最多的几类问题的基本政策:
(一)“三龄”认定
年龄:干部的出生日期本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本来无须认定,但由于各种不同原因,有时干部档案中的年龄与户籍记载的年龄不一致,有时档案中前后记载的年龄也不一致。对此,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06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明确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组织上要求认定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党龄:以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之日为入党时间,如果上级党委审批的预备期起始时间和其有冲突,则以上级党委审批的预备期起始时间为入党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工龄: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参加社会劳动(工作),并以其工资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它包括间断工作前后的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经组织调动后的工作时间。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是有区别的,不应混同,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掌握。工龄认定的政策很多很细,这里不一一介绍了。
(二)干部离休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作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不能改离休。
审查和认定的依据,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审查结论以及组织上保存的原始资料为主要依据。个别需要复查的,应由本人所在组织进行调查。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三)提高离退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但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工资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未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藉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在离休时可以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县级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