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实施《公务员法》期间,考虑到未出台调任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已暂时停止调任工作。最近,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省、市正在研究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主要精神如下: (一)调任的涵义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二)调任资格条件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三)不得调任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调任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