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建和干部管理
(一)我市国有企业的现状
我市的市属国有企业具有明显的常德特色。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改革较早,也比较彻底。我市从200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市属企业的“两个置换”改革。到目前,市属国有企业已经有150多家完成了改革任务,未实施“两个置换”改革的仅剩下7家,这7家企业因情况较特殊,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再进行“两个置换”改革,这7家企业是: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青峰煤矿、羊耳山煤矿、赤峰实业总公司、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常德市财经投资公司。还有欣运集团、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武陵粮油总公司、德山粮油公司和科雄饲料公司等5家企业完成了职工身份的置换,未实施产权置换,目前,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在市属企业“两个置换”改革中,相关部门利用原有企业的资源又重组了几家企业,重组的企业有:东方金属回收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公司、广积米业公司3家。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直相关部门又陆续组建了一些新的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与市直相关部门关系比较紧密的企业,这些企业共有12家,分别是: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达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迅华城建开发公司、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鸿运交通服务中心、临岗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到目前,现有的各类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共26家。
目前,市委管理党政正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11家分别为: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青峰煤矿、羊耳山煤矿、赤峰实业公司、常德经济技术投资公司、常德市财经投资公司、欣运集团、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目前,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驻常企业共有23家,分别是: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常德卷烟厂、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烟草公司(局)、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德电业局、常德市邮政局、常德市电信分公司、常德移动通信分公司、湖南华南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常德石油公司、常德盐业公司、津市盐业调运分公司、湘澧盐矿、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常德新华书店、常德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临澧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澧县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汉寿直属库、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
目前规范我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文件主要是:市委1992年下发的26号文件—《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完善市属大中型企业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发〔1992〕26号)和2000年下发的3号文件—《关于在转换市直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中加强领导班子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常发〔2000〕3号)以及2009上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建工作和仿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常委发【2009】12号)。
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级别问题,26号文件规定,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企业管理人员不再套用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
关于企业干部的管理权限问题,3号文件规定:市委由直接管理所有市属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调整为只管理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党委班子和这部分企业中国有股权占控股地位的领导班子,其中党委书记、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委任命或推荐,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和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监事,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任命或推荐。其他企业的党委班子和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监事,市委委托市直一级归口单位党组织管理,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和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监事,分别由一级归口单位党组织任命或推荐。
中央、省属驻常企业党建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和精神,主要体现在中发〔1999〕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办发〔2004〕3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中。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中央、省属企业在地方的,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企业领导人员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中央、省属驻外地企业的上级组织在考察企业领导班子时,要请地方党委派人参加,调整企业领导成员时,要听取地方党委意见;会同地方党委抓好企业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地方党委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地方党委要加强对这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中央、省驻外地企业上级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有: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领导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提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