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
(一)基本情况
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市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共有223家,其中副处级以上单位39家。在39家副处级以上单位中除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市委党校、常德日报社、经委退管中心、商务局退管中心、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这7家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因各种原因未实行聘任制外,其余的32家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都已实行了聘任制。这32家单位分别是:教育局归口管理10家:常师、桃师、电大、工业学校、汽车机电学校、一中、二中、六中、七中、市教科院;卫生局归口管理5家:一医院、二医院、一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建设局归口管理4家:诗墙管理处、市政公司、规划设计院、建勘设计院;民政局归口管理3家:康复医院、军干所、福利院;商务局归口管理1家:市场服务中心;农村办归口管理1家:农科所;市委办归口管理1家:芷园宾馆;老干局归口管理1家:老干活动中心;财政局归口管理1家:财校;人事局归口管理2家:人才交流中心、考试指导中心;文化局归口管理1家:电影公司;广电局归口管理1家:调频台;体育局归口管理1家:体校。目前,已交由干部四科负责的是这32家事业单位。
(二)主要的政策文件精神
对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基本与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一样,主要政策文件是《干部任用条例》,所不同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班子建设的文件还有两个:这两个文件都是在2003年事业单位改革时出台的,分别是:常办发〔2003〕3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常办发〔2003〕4号——《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对管理范围、管理权限、聘任条件、聘任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1、实行聘任制的范围和对象
除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被确定转制改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其他所有市属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都应实行聘用制。
2、实行聘任制的干部管理权限
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由市委管理,市人民政府聘任。正处级事业单位的副职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委托单位行政正职聘任。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由具有干部归口管理职能的单位管理,实行市委组织部任免前备案,委托单位行政正职聘任。
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由具有干部归口管理职能的单位党组织管理,委托主管部门以行政名义聘任。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由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委托单位行政正职聘任。
事业单位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和工会主席,其管理权限比照对应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党组织的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员)、工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3、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的条件和基本资格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基本条件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常办发〔2003〕4号文件,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
(1)应聘市委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应聘正职的,应当具有在相应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应聘副职的,应当具有相应副职岗位的任职经历或在单位中层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专业性强的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业务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岗位,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提拔聘任的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聘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聘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聘任职位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破格聘任的,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4、聘任方式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的方式有: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公开选聘等形式。直接聘任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程序直接确定聘任人员的一种方式。推选聘任是在本单位内通过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竞争演讲、公开投票或选举产生人选进行聘任。招标聘任是通过对聘任职位的目标任务等内容确定标的,采取招标方式产生人选进行聘任。公开选聘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选拔方式产生人选进行聘任。
(三)实行聘任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直接聘任事业单位市管领导干部的主要程序有:衔接呈报、提出干部调整范围、听取意见、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通气、谈话、公示、办理任免职手续。
属于提拔或重用的对象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属市委管理的正职,以市委“常委聘”向市人民政府发提名通知,市人民政府聘任,聘任时以“常政聘”下发聘任文件,签订责任书,颁发聘任书。其他人员的聘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推选聘任、招标聘任、公开聘任的程序,在直接聘任的程序中分别增加推选(竞争上岗、民主选举)、招标、公开选拔的有关程序。
党组织的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员)、工会主席的选拔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直接聘任的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