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党员工作
1、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队伍建设主要指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和强化管理教育三个部分的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2、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3、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党组织在一定时期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不仅是一定的数量要求和质量要求,还应当提出工作上的要求和措施。确定的发展数字是指导性的,不是指令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展数量主要取决于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计划中的宏观指导数量和比例要求,一般只掌握在县及县以上党委,不应分解到基层党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
5、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党的各级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经常性工作日程,明确职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领导。党的省、地市级委员会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指导;党的县级委员会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经常检查督促。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及时发展党员。省、地市级党委每年,县级党委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半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6、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程序。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具体来说,申请入党的人应当经过党小组或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按培训制要求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必须对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必须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按票决制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基层委员会在正式审批前,必须指派组织员或其他党务干部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并按公示制要求进行公示。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手续。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经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和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发展党员工作的“四制”
即发展党员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8、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报告介绍申请人入党的理由,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其以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人数超过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9、追认党员
党组织对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一贯表现好,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认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掌握。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应经上级党委审查,并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10、直接接收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这样接收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预备期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
11、重新入党
因某种原因失去党的组织关系,或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发挥党员作用等原因被党组织除名的人要求再次入党,称之为“重新入党”。党组织对要求重新入党的人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与党失去关系的原因已经查明,或确已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
12、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处理
对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党组织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些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违反规定程序和手续发展党员,与发展对象没有直接关联,发展对象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支委会讨论同意,可以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责任者,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到开除党籍。
(二)党员教育
1、党员教育的目标要求
党员教育的目标,决定着党员教育的方向和任务,规定着一个时期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实施党员教育的基本依据和努力方向,也是考核和衡量党员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新时期党员教育的目标是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目标要求,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1)全面提高党员素质。一是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素质、思想作风素质、组织纪律素质。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问题。二是科学文化、业务素质。提高党员队伍的科学文化、业务素质,应主要在提高党员的实用技术水平和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上下功夫。
(2)切实增强党性。主要是教育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主要是教育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
只有按照基本原则进行党员教育,才能使党员教育符合客观规律,取得党员教育工作的主动权和最佳效果。主要是7: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3)坚持分类分层次施教。
(4)坚持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相结合。
3、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新时期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史基本知识教育;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包括实用技术技能)教育。
4、组织部门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职责
党委组织部是党委管理党员教育工作的重要部门之一,担负着对党员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研究、组织协调、精心安排、具体指导的责任。其主要职责:一是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思想、作风情况,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二是根据新的形势任务的要求,针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长期和近期的党员教育工作意见;三是检查和指导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三会一课”、轮训党员的制度和完善巩固基层党校、现代远程教育等党员教育阵地方面的工作;四是总结、扩大党员教育工作的新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工作中的新问题,提出新的对策和改进措施。
5、“三会一课”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3) 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4) 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三)党员管理
1、党员管理的主要工作
党员管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具体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等。
2、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从严治党;注重实效;制度规范;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4、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坚持党日制度;坚持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坚持党籍管理制度;坚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5、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坚持“三会一课”;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坚持“创先争优”活动;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开展谈心活动。
6、党员组织关系及其转移
(1)党员组织关系的涵义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委(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4)转移组织关系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③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④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⑤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⑥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⑦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⑧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 15号) 要求,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
⑨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 《关于严格执行转移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 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7、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流入地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动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好各自责任。流动党员一般应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此证在外出所在地(社区、村)或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享受此“三权”。该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形不适用:
(1)短期(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8、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目的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形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包括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置不能相互替代。
9、党内统计
基本内容:党内统计半年报表、党内统计年度报表、流动党员持证情况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及有关情况统计等。
基本要求:一是准确性;二是科学性;三是统一性;四是时效性。
10、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1)党费的收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范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主要是: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2)党费的使用原则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党费的使用范围
①培训党员;
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党费的管理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11、生活困难党员扶助金管理
(1)扶助对象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城镇低于180元、农村低于60元的党员;
②在农村工作25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员干部;
③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2)扶助金来源
扶助金由上级党费解决党员生活困难的拨款、市和区县(市)党费拨款、党员自愿捐款以及扶助金利息收入等构成。
(3)扶助金发放标准
市委组织部和区县(市)委组织部根据当年募集到的扶助金总额,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逐年积累的原则,分别确定扶助规模及标准。
第一类对象的扶助金标准,在各级低保金补差水平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分别确定。
第二类对象的扶助金标准为每年扶助600元。
第三类对象的扶助金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根据扶助财力,视情况每人每次发放300至1000元。
1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1)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②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③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④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⑤其他重要问题。
(2)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①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 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②组织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
③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④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⑤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13、基层党员、干部实用技术培训
建立分级负责、分层实施的培训制度。乡镇党政正职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负责,每年培训100人左右。其他乡镇干部的培训由各区县(市)委负责,县级党校承担,每年轮训三分之一左右。村干部的培训由区县(市)委组织部牵头,民政、农经、农教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承担,其中村党支部书记由县级党校轮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年市委直接培训100名左右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党支部书记,适时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全省组织的学习培训。
培训重点内容与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需实用技术、信息;重点对象是农村基层干部、经济大户党员和困难党员。
培训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采取现场教学、实地考察、基地培训等形式,充分用好用活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
坚持学用结合:运用技术带头调整结构、带头致富;运用技术指导、带动和帮助农民致富。
通过培训,力争使每一名乡镇、村干部掌握1至2门农村实用技术,逐步实行持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
(四)党员队伍建设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引导党员遵守党章,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要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搭建发挥党员作用、密切党群关系的工作平台。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建立统一的流动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做好关心、爱护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工作,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使广大党员真正感受到入党后有义务、有责任、有奉献,同时也有权利、有温暖、有荣誉。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四制”。要继续重点做好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地吸收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入党,加强在进城务工人员等党的力量相对薄弱的社会群体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