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标准
党员标准,即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它们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
1、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
2、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③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⑥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⑦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⑧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②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③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⑤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⑦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⑧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预备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三)党籍、党龄
党籍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就有了党籍。也就是说,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他就取得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延长预备期者,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籍与党龄的区别。党籍是一种身份概念,党龄是一种时间概念。正式党员具有党籍,也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1、因私事出境出国党员的党籍
(1)党员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超过假期回来的党员,本人要向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的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者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来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2) 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3)党员因私事临时去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作短期的探亲、访友、奔丧、旅游、结婚和自费学习等,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或出国护照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并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党员出境或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4)党员干部出境或出国后要求续假,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才能延长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期限。
(5)因私事经批准出境或出国定居多年后又返回来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别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的,须经本人申请,由当地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批准。
(6)因私事出境或出国如期回来的党员,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和了解该党员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果没有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可以按期转正。
2、驻外机构人员、临时出境出国团组中的党员出走后的党籍
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境出国团组中的党员出走后,经组织劝告,继续滞留所在国或去第三国就业,但没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论或行动的,停止其党籍;超过6个月的,视自行脱党,党内予以除名。
3、被外商聘为合营企业全权代理的党员的党籍
党员被外商聘为合营企业(境外中资机构除外)全权代理期间,组织生活停止,党籍应保留。党籍保留应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保留党籍期间,党组织仍对其关心、教育。被解聘后,本人无故半年以上不提出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党籍随之取消。
4、处理叛逃者的党籍
党员叛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开除其党籍:进行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推翻我国政府为目的的活动,或申请政治避难的;在国外、境外投靠、参加与我为敌的反动组织、团体机构的;携带党和国家秘密文件,投靠外国或港、澳、台机构,或口头向上述机构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在国外、境外有严重腐化堕落行为而出走的;因触犯我国刑律,为逃避制裁,畏罪不归的。
5、处理受刑事处罚的党员的党籍
党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遇下述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因过失犯罪或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为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而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停止交纳党费,不享有党员权利。待其刑满释放后,予以恢复。
(2)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在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
6、处理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党籍
对党员信教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某些纯属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以除名。对极少数参与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四)“三不”党员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即“三不”党员),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带头和桥梁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共同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只有在社会各个方面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才无愧于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称号。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之一。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通过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影响和带动来实现的。人民群众往往是从党员的言行来看待和认识党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的基层组织才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内容。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共产党员,既要把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又要立足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尽心竭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党章对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广大党员站在时代前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全体党员都应当无条件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