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组织涵义
党的组织是按照一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的组织系统。政党是由全体党员构成的统一体,是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以及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结合体。党的组织是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政党一般在党章中对党的组织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按地区和生产单位,把全体党员组织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党的各级组织结合成为一个互相联系和制约的统一整体。
(二)党的组织机构
1、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即党的中央一级组织。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党的中央组织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关。
2、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自治县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一定范围内党的领导机关和决策机关,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3、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设置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统称为党的基层组织。
(1)党的基层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分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总支”,一般情况下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的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须经县、团以上党的基层委员会授权,方可审批接收新党员。
(3)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党的支部。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的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再选副书记一名。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联合党支部
联合党支部是党的基层支部组织的一种形式。由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若干邻近单位的党员所组成。联合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的作用、任务和职能。
(5)临时党组织
临时党组织是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党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县(团)或相当于县(团)以上党委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由决定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的职责与党支部(总支、党委)职责不同的是,支部(总支、党委)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但临时党组织没有这些权利,只能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原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随临时单位的撤销,经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批准,停止其工作。
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5、党的领导机关派出机构
(1)党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建立党委。
(2)其他机构
主要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党的地区委员会;省、市、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中设立的党的工作委员会;中央、省、市、县纪委派驻的纪律检查组,等等。
6、党的军队组织(略)
(三)党的宗旨、性质、最低纲领、最高纲领、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指党活动的目的和意图,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指它的阶级属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概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或最低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最高纲领党章表述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指导思想党章表述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策略
党的路线是指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确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原则。从范围上可分为基本路线(又称总路线)和党在各领域进行工作的具体路线。从内容上可分为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阶级路线、群众路线等。
党的方针是指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方针是政策的基础,是党借以实施领导的主要手段之一。可分为总方针和具体方针。
党的政策是指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或完成某一重大任务而规定的行动规范和要求。政策是党的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党的策略是指党为实现一定的战略目标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五)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六)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七) 党的组织制度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八)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在党内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秩序和准则的总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1)党员学习制度;
(2)党课制度;
(3)党委学习制度。
2、党的生活制度
(1)党日制度。党日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通常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以及新党员履行入党手续等。它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
(2)“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定期上党课制度。
(3)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3、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是党组织围绕党员队伍建设所开展的经常性工作。党员管理制度主要有: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党员汇报制度;党员鉴定制度;评议党员制度。
4、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指由党章规定的有关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5、党的监督制度
党的组织和党员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党内,有纪检机关的监督制度,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监督制度,党员群众和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制度;在党外,党的各级组织还要接受民主党派、舆论、法律和群众的监督。
6、报告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向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
(九)党的领导机构的任期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并同时改选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委员会。每5年举行一次,并同时改选同级党的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委,地市级以上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其他基层党委每届任期3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他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