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市)县处级干部的任免管理
(一)关于区县(市)县级处干部推荐、呈报工作
区县(市)除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县处级干部的调整,主要按下列程序办理:
1、酝酿
根据领导班子结构、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区县(市)委书记、区县(市)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共同进行酝酿。
2、衔接
在研究呈报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衔接,衔接的人员必须是区县(市)委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部长,衔接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理由、调整意向、拟任职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衔接时,应如实反映酝酿情况和初步想法。
3、集体研究
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同意后,区县(市)委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
4、呈报
根据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由区县(市)委呈报。呈报的材料由干部二科受理,主要包括:
(1)党委的请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呈报理由、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等,由区县(市)委书记签发;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
(3)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原始记录或复印件;
(4)拟提拔重用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一式两份;
(5)干部档案(根据需要报送)。
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党委公章。
(二)关于区县(市)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
区县(市)之间、区县(市)与市直单位之间交流干部,年龄一般掌握在48岁以下。区县(市)委书记、区县(市)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及政委,必须进行避籍性交流,不得在原籍、出生地和成长地任职。个别经选举产生在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的,满一届后应易地交流。区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中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三)关于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政委的任免管理
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政委的任免,由各区县(市)委推荐(须事先征求市委政法委的意见),市委政法委协同市委组织部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任免前,须事先分别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党组(党委)的同意。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与审批。此外,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