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按照中央最新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应当报告婚姻变化时间,变化类别如离异、丧偶、再婚、复婚,配偶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报告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和有效期;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当报告所到国家或地区、出国(境)事由、批准机关、同行人员、主要活动和滞留时间;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应当报告子女姓名、学习和工作单位及职务,通婚子女的配偶姓名、身份、国籍、结婚时间等;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在国(境)外定居人的姓名、定居地点、居留权种类、移民途径、移民时间等;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告经商办企业人的姓名、经商办企业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主要业务和经营活动、企业注册资金等内容;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应当报告担任主管人员(主要指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正副代表及相当职级)的姓名、公司和驻境内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和经营活动范围,担任的职务、任职时间等;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判决时间、刑期、执行刑罚场所及改造情况等内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这些应报告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和以前不同的是,新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 ,哪怕这些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也应当明确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本市就业、调动,需要事先请示,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工作调动(聘、录用)审批表》,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