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为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刘晓武、任玉奇、姜玉泉、余爱国、陈代富、谭艳、代朝霞、李友妹、李巧云等60余名在湘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议案,呼吁尽快对代表法进行修改完善。
我国现行的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公布并施行,至今已近18年。议案分别就代表法结构、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议案提出,代表法的施行,对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代表行为、提高代表履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民主进程的加快,人大地位的不断提升,代表履职质量的显著改善,现行代表法已不能适应目前新的形势。比如,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过于原则,不便操作,致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效果不佳。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对于代表正确行使权力,忠实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由于缺乏监督,会导致少数代表把代表当荣誉,履职热情不高,提升履职能力的动力不足,履职质量不佳。
“有的代表履行职责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甚至一言不发,当‘哑巴代表’。而有的代表只要荣誉,不要职责,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学习和活动,当‘挂名代表’。这些都反映了有的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行使职权不够充分。”议案建议,代表法应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作出规定,建立代表任期承诺制度、定期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公示制度、选民对代表考评制度,增强选民监督代表的可操作性。此外,议案还提出应增加建立代表奖励与劝辞制度。
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已就代表法修改问题召开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围绕代表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与监督、中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大家认为,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对代表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责任编辑:朱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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