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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干部监督科 字号:[ ]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党(工)委组织人事局(政治部),市直各单位政工(组织、人事)科:

  现将《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10年6月10日

 

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级党委(党组)必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同一岗位任职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七)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八)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

  (九)领导干部因被问责或违规违纪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十)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十一)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区县(市)委一次调整异动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异动干部超过120人的;市直单位一次调整异动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职数50%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报告上述有关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调整异动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简要情况、公务员身份情况、职数情况、纪检机关意见、任用意向、推荐考察材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报告第(一)、(十一)项时,只报送调整异动干部原由等相关材料。报告第(四)项时,还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第(一)、(十一)项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审核意见;需要组织考察或实地调查了解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市委组织部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有关报告事项的具体解释细则,以常组发【2008】13号文件为准。

  第八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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